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财/2)949-2020(F)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风险防范,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业务健康发展,服务能源互联网特色金融品牌战略,促进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行业指引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务,是指银行(财务公司)、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或以承担融资为目的所从事的金融活动,以及非金融机构涉及的投资金融产品或股权、提供支付服务、开展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等金融活动有关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是指由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围绕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等风险,采取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进行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者缓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应适应公司金融业务发展的定位与方向,建立健全与金融业务发展相协同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并通过对机会风险的管理创造企业价值。合理保证实现以下目标: (一)确保金融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重大风险能够有效处置; (二)确保公司金融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三)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执行,提高经营活动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 第四条 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应覆盖经营管理的各业务领域;覆盖所有金融单位、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决策、执行、监督和改进全过程;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主要经济活动和重要业务事项,明确关键控制环节,制定风险应对措施,防范重大风险; (三)独立性原则。应建立独立的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部门足够的授权和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部门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四)业务融合原则。将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嵌入业务开展过程中,并与业务发展相匹配、相适应。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集团”)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金融单位(以下简称“集团各金融单位”),以及国家电网海外投资有限公司等涉及金融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海投公司等其他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各单位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各单位建立健全金融风控管理体系,制定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责任; (二)确定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总体目标; (三)建立风险信息定期报送机制,监督、检查各单位风险管理情况; (四)建立重大风险事件管控机制,督导英大集团及各单位做好重大风险事件处置; (五)加强金融风险管理考核。 第七条 英大集团全面负责集团各金融单位金融业务风险管控,对集团各金融单位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相关细则、指引、标准等; (二)组织集团各金融单位制定年度风控重点工作计划,督导集团各金融单位建设风险偏好体系,监督、评价风险偏好执行情况; (三)指导、督促集团各金融单位识别、管理各类风险,牵头管理金融集团风险,明确重大风险事件标准; (四)审阅集团各金融单位风险管理报表和风险管理报告,定期评估金融业务风险状况,编制集团层面风险管理报告; (五)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管理,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方案,组织或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处置重大风险事件; (六)组织开展对集团各金融单位金融业务风险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年度风险评估; (七)按照总部要求,制定相关考核指标,组织实施金融业务风险管控考核。 第八条 集团各金融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金融业务风险管控各项工作,承担风险管控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指引等; (二)建立健全金融业务风险偏好传导机制,确定本单位的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三)对本单位的各类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识别、管理; (四)定期编制、上报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报表和风险管理报告; (五)识别、上报各类风险事件,制定处置方案,开展处置工作直至解除风险;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各类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情况检查,持续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七)组织开展本单位各部门及分支机构金融业务风险管控情况考核; (八)加强金融单位内部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海投公司等其他单位金融业务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参照第八条职责执行。
第三章 风险管控体系标准
第九条 英大集团和集团各金融单位按照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健全、优化风险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集团各金融单位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风控部门,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明确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 风险偏好是指董事会根据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以及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经营环境所选择的公司愿意承担的各类风险的最大水平。 集团各金融单位建立适应公司战略发展和行业监管要求的风险偏好体系,上报英大集团,并抄报公司财务部。根据风险偏好制定各项业务、各类风险的风险限额,保证限额得到层层分解和执行。集团各金融单位应至少每季度对本单位风险偏好建设、执行情况及风险限额突破预警值等情况进行监督,英大集团每年末对各金融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提出风险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金融风险分类框架,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对风险类别、名称与风险描述适时进行优化完善,并更新发布风险信息框架。 第十二条 英大集团应制定金融业务准入清单,根据国家政策及公司战略等因素,以“合理平衡风险与收益”为导向,建立金融业务清单机制,明确业务准入范围并做好落地执行工作。 第十三条 英大集团应建立交易对手准入机制,明确各业务种类的交易对手准入标准、担保方式、内部审批程序等内容,制定交易对手准入清单,并定期更新。
第四章 金融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 英大集团应组织制定风险计量标准和要求,同时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程序,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传染,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和总体上及时识别风险。集团各金融单位按监管要求建立风险计量模型,鼓励具备条件的金融单位采取更先进的风险计量模型,并确保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集团各金融单位按照监管要求和业务管理需求制定压力测试要求和程序,制定具体压力测试实施方案,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压力测试覆盖各类风险和主要业务领域,并考虑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压力测试开展频率根据监管规定确定,但至少应保证每年开展一次。 集团各金融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方案,应急方案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应急方案应该涵盖对所有分支机构的应急安排。应急方案须定期演练、测试和更新,以保证其充分性和可行性。 第十六条 建立市场风险监测机制。英大集团应组织各金融单位定期开展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市场重大风险分析,向相关单位预警对公司可能产生影响的市场参与主体,对英大集团及各金融单位的风险敞口、资本与杠杆水平等方面持续开展全面识别和监测,密切监控大额风险。 第十七条 规范金融单位资金投向。公司各金融单位应平衡风险与效益关系,合理控制存量高风险产品规模,谨慎开展新增业务;深度挖掘电网业务金融服务需求,提高服务主业能力;充分发挥熟悉、理解电网业务优势,大力拓展电网产业链金融。 第十八条 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英大集团制定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和程序,督导集团各金融单位执行风险隔离制度,规范金融业与主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和金融业与金融业之间的内部交易,督导、检查关联交易管理执行情况,确保符合监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叠加传递。集团各金融单位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制度要求,定期将关联交易明细信息报送英大集团。 第十九条 加强新兴金融业务合规风险管控。公司各单位应依法合规开发设计金融服务产品,确保风险可控在控。健全风险应急机制,建立合作机构及产品遴选和负面清单机制,确保金融科技业务风险始终可控在控。应深化大数据风控平台应用,提高业务运营过程中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
第五章 信息报送及风险应对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参照监管部门基本管理要求,借助公司风控信息系统,动态收集内、外部金融业务风险初始信息,做好信息保存、标准化及加工工作。风险信息收集方法主要包括调查问卷、风险访谈、风险研讨、风险报告、风险监测指标基础信息、交易对手信息库等。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金融单位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本单位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工作计划,上报英大集团备案。集团各金融单位按照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及时做好总结、分析,形成风险管理工作报告,上报英大集团。 第二十二条 集团各金融单位应按照外部监管机构和总部相关工作要求,定期向英大集团报送风险管理报告,英大集团对集团各金融单位风险管理报表和风险管理报告进行复核、汇总、分析,并结合本集团自身风险管控及监督检查情况,编制集团层面风险管理报告,报送至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按要求向内外部监管机构报送金融企业风险数据或报表。 海投公司等其他单位金融业务管理参照执行,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风险管理报告及相关报表。 第二十三条 风险事件是指发生损失或构成负面影响的事项,按照风险事件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风险事件和重大风险事件。其中重大风险事件是指对公司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影响各单位正常经营、偿付能力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一风险事件预计损失超过5000万元; (二)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影响,消除该影响需要付出巨大代价且时间较长; (三)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导致经营困难,甚至无法正常经营; (四)遭受限制股权转让或限制股东权利,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等监管措施; (五)各金融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本部部门或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被给予市场禁入处罚,或被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限制人身自由等; (六)涉嫌内外部欺诈或内外勾结犯罪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 (七)因内部操作不当引起资本市场的异常波动; (八)核心业务系统故障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九)出现资金链断裂; (十)其他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情形。 第二十四条 集团及各金融单位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按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办法》有关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部报告,各金融单位应同时报英大集团,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重大风险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成因、已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损失、潜在风险隐患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集团各金融单位发生一般风险事件,应在2日内同时向公司总部和英大集团报告。集团各金融单位为一般风险事件处置责任主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处置;英大集团对一般风险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督导。处置完成后7日内,相关金融单位形成专项报告报送英大集团,英大集团定期汇总报公司总部。 集团各金融单位为重大风险事件处置责任主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处置;英大集团对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再管理,协助采取措施应对处置;公司总部对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督导,并组织落实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意见。 集团各金融单位每月应将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情况同时向公司总部和英大集团报告,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目前处置进度、后期采取应对措施、需要协调事项、预计完成时间等内容。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相关金融单位应当形成专项报告报送公司总部和英大集团,报告至少应包括重大风险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实际造成损失或影响、采取应对策略、风险防控改进措施等内容。 海投公司等其他单位对于重大风险事件,应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及处置完成后均采取重大风险信息报告的形式向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提示函机制,各级风控部门根据风险隐患对下级或业务部门出具风险提示函,被提示机构根据提示函要求及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 集团各金融单位应按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要具备支持风险报告和管理决策需要的主要功能,能够在本单位层面计量、评估、展示、报告、加总所有风险类别、产品和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规模和构成,并实现与公司风控系统数据集成,加强金融业务风险整体管控。
第六章 风险评估与报告
第二十七条 集团各金融单位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需要每月开展日常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计量结果评估各类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集团各金融单位对股权重组(改制)、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外投资、开发新产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等重大事项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全面梳理风险点,评估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出具专项风险评估报告,为决策提供支撑。 海投公司等其他单位金融业务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每年11月份牵头组织开展金融业务全面风险评估工作。英大集团和集团各金融单位应按照风险评估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等,绘制风险热力图,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对各项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管理策略,并将评估结果形成本单位年度内控体系工作情况报告,提交本单位党委会或董事会审议后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七章 风险排查与督导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国资委要求和内部管理需要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英大集团每年年初根据金融业务风险状况和重点工作计划制定风险排查方案,并报送至公司财务部备案。英大集团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对风险隐患出具风险提示函,并督促集团各金融单位整改落实金融业务风险排查发现的问题。每季度末报送风险管理报告时,英大集团将本单位和集团各金融单位风险排查结果一并报送至公司财务部。 集团各金融单位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金融业务风险排查工作。每季度末报送风险管理报告时,集团各金融单位将本季度风险排查结果和整改计划一并报送至英大集团。集团各金融单位应严格按照整改计划落实整改。 海投公司等其他单位金融业务风险排查工作参照执行,将金融业务风险排查方案、风险排查结果和整改计划报送至公司财务部。 第八章 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建立金融业务风险评价体系,对风控组织体系建设、风险偏好体系建设与运行、重大风险事件处置、风险提示函落实、风险排查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部会同英大集团持续优化风险考核指标,并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对金融业务风险管控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单位应建立风险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标准,对于风险管控不力造成重大风险事件、重大损失或行政处罚的,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存在重大缺陷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4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427号之国网(财/2)949-2019)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