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纳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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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纳税精益化管理,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纳税行为,降低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十三号)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部、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统称“各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管理是指企业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自身生产经营及纳税义务,进行自我控制和监督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纳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管理,准确纳税,防范风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总部在纳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公司纳税管理制度并颁布执行;

(二)编制《国家电网公司纳税管理工作手册》并定期修订,统一公司税务处理;

(三)对新颁布或新修订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解读,统一公司执行标准;

(四)构建精准化纳税管理体制,建立公司纳税管理人员柔性团队;

(五)组织公司内外部专家进行纳税筹划;

(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纳税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公司纳税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八)财务部负责公司总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涉税事项;后勤部负责总部业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涉税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纳税管理制度;

(二)组织所属单位足额、及时缴纳各项税款;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下属各单位的纳税管理工作;

(四)及时逐级上报纳税管理情况、税收检查等重要事项;

(五)组织所属单位做好纳税基础工作和纳税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税务登记及年度检验。

第八条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各级单位如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第九条  各级单位应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照,按照公司重要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条  发票是指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或电子数据。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申请领购发票,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应视同现金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和缴销等工作,收款人员不得兼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与开具工作,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经办以上业务。

第十二条  各级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及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相关联次加盖发票专用章,已在发票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冠名发票和电子发票不再加盖鲜章;开具发票时,应准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规范填写发票备注栏。

第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或电子数据格式,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电子发票底账数据按规定存储。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严禁无实际经营业务虚开发票。

第十六条  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电子发票底账数据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纳税申报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单位应该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内如实计算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第十九条  各级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及时组织资金,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纳。缴税后应取得相应的纳税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应提高对税收检查的认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各项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税收检查中有异议的事项,应积极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对税收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调账或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章  纳税事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应及时向总部报告纳税管理情况,纳税分析报告和重大纳税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定期纳税报告制度。每月末通过财务管控系统上报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表;每季末上报纳税分析简报,内容包括:主要税种的纳税金额、税收负担等;每年末随财务决算上报年度纳税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各税种的纳税金额、税收负担、接受纳税检查情况、纳税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存在的涉税风险事项、纳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在发生重大纳税事项时向公司总部报告。重大纳税事项包括:

(一)税务检查。

(二)导致税收处罚或缴纳滞纳金的事项。

(三)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公司纳税管理制度过程中,遇到可能引起涉税风险的事项。

第七章  纳税筹划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并及时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沟通,明确纳税义务,规避涉税风险。

第三十条  对国家新颁布或修订的税收法律法规,公司总部应及时组织内外部专家进行研究,制定执行方案,确保政策得到科学有效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纳税管理工作要与公司战略规划和纳税筹划方案相衔接;对于公司安排的重点工作,要及时提出税收决策建议,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部在财务管控系统内建立纳税评估模块,及时开展公司纳税分析与评估。

第八章  纳税管理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部根据管理需要,每年不定期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对各单位的纳税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各单位不定期开展纳税管理自查,确保纳税风险可控,自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总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部每年对各单位纳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公司纳税制度及相关解释的执行情况。

(二)各单位纳税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各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纳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以及各单位纳税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总部上报相关书面材料。

(四)各单位纳税分析报告是否真实、全面、深入。

第三十五条  对因不遵循公司纳税政策而被税务机关处罚或缴纳滞纳金、上报材料不及时、上报的材料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公司总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纳税资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单位纳税资料应作为重要财务档案,分年度归档管理。同时要提高涉税资料保管意识,在涉税资料移交时要明确交接双方职责,确保平稳移交。

第十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纳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165号之国网(财/2)202-2014)、《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财〔2018〕60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部税务管理流程

附件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部税务管理流程

类别编码管理流程
1.企业所得税管理1.1纳税管理模式
1.1.1公司总部企业所得税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模式,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流程开展所得税事项管理。
1.2月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1.2.1每年1月10日前,国网财务部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汇总缴纳范围分公司当年所得税款分摊比例,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备。
1.2.2国网财务部每月根据当月利润总额汇总计算所得税预缴金额,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向各分公司进行分配。
1.2.3各分公司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1.3年度企业所得税管理
1.3.1现场审计鉴证
1.3.1.1国网华北、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分部(以下简称“五分部”),因业务量较大,应单独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涉税事项进行现场审计鉴证,出具税务鉴证报告。
每年9月底前,严格执行公司服务采购有关规定,完成税务师事务所聘请工作;10月底前,将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情况报国网财务部备案,备案内容至少包括事务所资质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履职情况。
1.3.1.2每年度终了,国网财务部和五分部分别组织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事项现场审计鉴证,鉴证内容包括(不限于):各分公司(部门)各项开支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复核、各类涉税调整事项认定、各项税收优惠事项审核认定以及资产损失等相关涉税资料收集等。3月底前,完成税务现场审计鉴证,各事务所出具税务鉴证报告。对未独立聘请事务所的单位(部门)出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情况表》(另发)。税务鉴证结果经各分公司(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网财务部审核
1.3.2重要涉税事项报备及留存备查
1.3.2.1各分公司(部门)应按照税法规定将本年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事项及留存备查资料由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确定后,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当地税务机关报备和留存。4月底前,将报备回执报国网财务部统一备案。
1.3.3汇算清缴申报
1.3.3.1每年5月底前,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各分公司(部门)纳税调整事项,完成公司总部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经领导审批后,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向各分公司分送汇算结果,各分公司在限期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完成申报。
1.3.4税款清算
1.3.4.1所得税汇算涉及补税的,各单位须在每年5月底前缴纳税款;涉及退税的,须在年底前及时足额退回
2.增值税管理2.1纳税管理模式
2.1.1公司总部增值税实行汇总纳税和属地管理两种模式。纳入总部汇总纳税单位(部门)包括:国网后勤部、国网离退休部、国网跨区资产管理中心、国网运行公司、国网直流公司、国网交流公司。各汇总纳税单位统一使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税号办理增值税相关业务。
2.2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
2.2.1增值税发票管理
2.2.1.1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缴销等工作统一由国网财务部负责办理。各汇总纳税单位(部门)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代开发票。
2.2.2增值税发票开具
2.2.2.1各汇总纳税单位(部门)发生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业务时,应提交《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部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单》(另发)及合同等相关资料,由国网财务部和国网跨区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开具。国网跨区资产管理中心每月根据业务情况向国网财务部申领增值税发票,指定专人保管、开票,并按月将剩余空白发票和作废发票交国网财务部统一管理。
2.2.3增值税发票取得和认证
2.2.3.1各汇总纳税单位(部门)发生各类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业务时,均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统一在公司总部增值税认证系统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月末将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清单(另发)、本地端查询统计表和进项税额列转凭证盖章报送国网跨区资产管理中心。原则上月末最后一天不得认证发票。公司总部增值税认证系统由国网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
2.2.3.2各汇总纳税单位(部门)应将已认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将前期已转出的进项税额在符合抵扣条件时做转入处理,将不动产进项税按税法规定分期抵扣。
2.2.4增值税的列转
2.2.4.1月末,各汇总纳税单位(部门)将本单位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税项与账载记录的金额核对一致后,列转国网跨区资产管理中心,同时盖章报送列转凭证。国网跨区资产管理中心汇总后,列转至国网财务部。
2.2.5纳税申报
2.2.5.1国网财务部按月计算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税法规定汇总统一申报和缴纳,各汇总纳税单位(部门)不再单独申报。
2.2.6红字发票管理
2.2.6.1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向国网财务部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复印件、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说明、补充协议等。国网财务部根据以上资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3增值税属地管理
2.3.1对于已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的其他分公司,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缴纳管理。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税收管理规定进行发票管理、发票开具、进项认证、税款申报和缴纳。

3.1纳税管理模式

3.1.1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公司总部实行分级管理、就地缴纳的管理模式。各分公司(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核算范围内业务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税费的计算、申报和缴纳工作。

3.2印花税管理
3.其他税种管理3.2.1公司总部机关需要缴纳印花税的相关业务由国网后勤部负责制定相应控制流程,确保及时足额纳税。

3.2.2国网财务部管理的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资本投入与积累,由国网财务部根据账载金额计算后申报、缴纳。

4.1通报和追责




4.1.1各分公司应对本单位涉税事项负责,对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查实或公司检查发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追责

4.1.2各分公司应及时办理各项税收优惠事项,对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或者未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给公司带来税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追责。
4.考核管理4.1.3各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国网财务部开展各项税务检查,及时提供各项涉税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准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追责。

4.2扣减拨付经费

4.2.1因未取得成本支出扣税原始凭证或取得的原始凭证不合规,产生所得税纳税调整或税收滞纳金。

4.2.2对各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年度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或备案资料审核不严,产生税收滞纳金或罚金。

4.2.3对税收政策明确的税收减免优惠事项,未及时办理或备查资料不合规,导致无法享受税收减免而产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