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纳税精益化管理,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纳税行为,降低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十三号)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部、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统称“各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管理是指企业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自身生产经营及纳税义务,进行自我控制和监督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纳税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规范管理,准确纳税,防范风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总部在纳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公司纳税管理制度并颁布执行; (二)编制《国家电网公司纳税管理工作手册》并定期修订,统一公司税务处理; (三)对新颁布或新修订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解读,统一公司执行标准; (四)构建精准化纳税管理体制,建立公司纳税管理人员柔性团队; (五)组织公司内外部专家进行纳税筹划; (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纳税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公司纳税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八)财务部负责公司总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涉税事项;后勤部负责总部业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涉税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纳税管理制度; (二)组织所属单位足额、及时缴纳各项税款;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下属各单位的纳税管理工作; (四)及时逐级上报纳税管理情况、税收检查等重要事项; (五)组织所属单位做好纳税基础工作和纳税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税务登记及年度检验。 第八条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各级单位如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第九条 各级单位应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照,按照公司重要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条 发票是指单位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或电子数据。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申请领购发票,对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应视同现金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和缴销等工作,收款人员不得兼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与开具工作,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经办以上业务。 第十二条 各级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及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相关联次加盖发票专用章,已在发票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冠名发票和电子发票不再加盖鲜章;开具发票时,应准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规范填写发票备注栏。 第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或电子数据格式,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电子发票底账数据按规定存储。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严禁无实际经营业务虚开发票。 第十六条 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电子发票底账数据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纳税申报与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单位应该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内如实计算并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第十九条 各级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及时组织资金,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缴纳。缴税后应取得相应的纳税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应提高对税收检查的认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各项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税收检查中有异议的事项,应积极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对税收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调账或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第六章 纳税事项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应及时向总部报告纳税管理情况,纳税分析报告和重大纳税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定期纳税报告制度。每月末通过财务管控系统上报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表;每季末上报纳税分析简报,内容包括:主要税种的纳税金额、税收负担等;每年末随财务决算上报年度纳税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各税种的纳税金额、税收负担、接受纳税检查情况、纳税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存在的涉税风险事项、纳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在发生重大纳税事项时向公司总部报告。重大纳税事项包括: (一)税务检查。 (二)导致税收处罚或缴纳滞纳金的事项。 (三)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公司纳税管理制度过程中,遇到可能引起涉税风险的事项。 第七章 纳税筹划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提出纳税筹划方案,并及时与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沟通,明确纳税义务,规避涉税风险。 第三十条 对国家新颁布或修订的税收法律法规,公司总部应及时组织内外部专家进行研究,制定执行方案,确保政策得到科学有效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纳税管理工作要与公司战略规划和纳税筹划方案相衔接;对于公司安排的重点工作,要及时提出税收决策建议,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部在财务管控系统内建立纳税评估模块,及时开展公司纳税分析与评估。 第八章 纳税管理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部根据管理需要,每年不定期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对各单位的纳税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各单位不定期开展纳税管理自查,确保纳税风险可控,自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公司总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部每年对各单位纳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公司纳税制度及相关解释的执行情况。 (二)各单位纳税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各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纳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以及各单位纳税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总部上报相关书面材料。 (四)各单位纳税分析报告是否真实、全面、深入。 第三十五条 对因不遵循公司纳税政策而被税务机关处罚或缴纳滞纳金、上报材料不及时、上报的材料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公司总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纳税资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单位纳税资料应作为重要财务档案,分年度归档管理。同时要提高涉税资料保管意识,在涉税资料移交时要明确交接双方职责,确保平稳移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纳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165号之国网(财/2)202-2014)、《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财〔2018〕60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部税务管理流程 附件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总部税务管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