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总法律顾问工作,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学教育背景且具有丰富法律事务工作经验,由学校聘任,全面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法律事务处理实行总法律顾问负责制。 总法律顾问在学校法治建设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 学校组建法律顾问工作组,总法律顾问负责统筹协调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负责学校正确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办事,恪尽职守,独立公正的开展工作,注重建立健全学校法治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维护学校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每年列出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学校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工作组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制定学校法治合规工作规划、计划、报告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每年度组织召开不少于2次的法治工作专题会议,定期向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法治建设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法治建设重大事项; (三)全面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学校决策、培训教学、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四)列席学校决策性会议,负责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制度和重大合同等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复核并签发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书、法律风险提示书; (五)参与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和实施,建立健全学校法律事务机构; (六)负责统筹处理学校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律事务; (七)负责对学校重大舆情、信访案件、突发事件等处置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八)参与学校重大及以上违法违规事件的处置并提出法律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九)为学校和广大师生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建立健全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 (十)负责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学校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十二)做好年终总法律顾问述职并协助做好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述职述法工作; (十三)其他应当由学校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做出法律意见建议时,应当充分征求并听取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务成果。 第八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法律事务线上线下并行处理机制,逐步实现“清单化、专业化、网络化、数据化”的法律服务模式。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身体健康且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 (三)熟悉学校经营管理和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且具有丰富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 第十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聘任程序: 学校总法律顾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人选,经报主管单位备案后,履行正式聘任程序。 (一)学校组织部负责考察并提出总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二)学校决策会议研究决定; (三)经报主管单位备案; (四)总法律顾问实行聘期制,三年为一个聘期,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事由或行为之一的,自动解聘或经学校决策会议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因调任、转任、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便于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的,前述事由发生后自动解聘;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受到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它不再适宜继续担任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部对总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和终期评估。年度考核意见和终期评估意见作为总法律顾问是否解聘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顾问工作组 第十三条 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由专兼职法律人员组成,具体包括专职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和法治合规工作联络员。 专职法律顾问由学校内部法律事务工作在职员工担任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外聘律师按照“严格、专业、择优”的原则,通过采购程序选聘。 法治合规工作联络员由各部门综合处处长(主管)或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法治合规管理工作,在总法律顾问的组织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依法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工作资料,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办学声誉与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总法律顾问每年度应召开不少于2次的法律顾问工作组例会,及时通报、总结法律顾问具体工作情况,研判学校法治动态、评估法治效果、优化法治措施。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学校法律事务并支付费用时,由总法律顾问报请学校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发展策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