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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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精神,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对接国家“学分银行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十条意见》(鲁教职发【2018】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函〔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大专和五年一贯制学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 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包括:基本素质和通用能力课程、职业能力学习领域课程能力、拓展课程三大类别。

第六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将上述三类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学生必须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性课程。

(二)选修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学生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七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理论教学每16~18学时计1学分,每门课程学分为:课程课时数/(16~18)。

(二)理论课与实训操作一体化且比例相当的课程学分计算另乘以加权系数0.8,即该课程学分为:课程课时数/(16~18)×0.8。

(三)集中进行的实训教学(含认识实习、校内实习、岗位技能实训、毕业设计等)每周计1学分。

(四)顶岗实习总学分为20学分。

(五)学校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暑期实践等课外活动可按每周1学分计。

第八条 必修课一般每学年40学分左右;选修课程一般每学期10学分左右,最高不超过15学分,最低不得少于5学分。

第九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选修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各系部具体实施,网大运管中心配合,采取在线学习、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完成。

第十条 各专业总学分根据专业实际略有差异,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基本毕业学分,普通大专范围为125-145学分;五年一贯制范围为210-240学分。

第十一条 鼓励学生参加各级统一组织的发明创造、技能竞赛活动,根据竞赛等级和获奖级别奖励酌情奖励学分。

第三章  学分绩点

第十二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重要指标,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主要包括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课程学分绩点由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共同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第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点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是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五条 学生所有修学课程均纳入学分绩点计算范畴。

第四章  补缓考与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考核不及格)则不得学分,课程学分绩点为0。

第十七条 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补考,考核合格后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课程绩点为1,课程学分绩点为该课程学分数。

第十八条 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考核合格后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课程绩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计算。

第十九条 旷考或作弊学生参加毕业前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考核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学分绩点为0。

第二十条 学生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全部教学活动。凡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课程学分绩点按0计。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基本毕业学分,准予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基本毕业学分要求,准予结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中心(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