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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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研教改和教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学术规范,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学术事务中发挥主体作用,维护学校声誉,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等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处设在教务管理中心(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教务管理中心”),秘书长由教务管理中心主任担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一定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活动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和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保证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各系部不设学术分委员会。开展专业建设、教学成果评审等工作时,要邀请学术委员会中相关专业委员参与。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因调离学校、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重大学术事务、教育教学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提供咨询与建议;

(二)审议专业课程建设规划,指导品牌专业群、特色专业、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程建设与创新工作;

(三)指导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规范(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四)审议科研、教研立项,评定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审议向上级部门报送的项目、成果;

(五)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核的关于学校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六)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术尊严,维护教师和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提出建议;

(二)在委员会统一部署下,审议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规范(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

(三)参加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

(四)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了解学校开展的与学术事务相关各项工作;

(二)就学术事务有权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恪守学术道德;

(二)自觉遵守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尽职尽责,积极参加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活动。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与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对于不需要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征求委员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向主任委员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 会议议题,会前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并提前通知与会委员。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秘书处收集汇总后,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可以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如有异议,在异议期内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复议后,形成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建设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鲁电专教〔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