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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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

第三条 学生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务管理中心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复查、变更、取消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生考核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成绩汇总审核、缺考审批和补考重修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生转学相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纪律卫生、活动组织和先优评比等学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生纪律处分工作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奖助学金的申请、初评、推荐和发放等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学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学系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开展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进行考核评价;

(二)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区工作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纪律卫生、活动组织和先优评比等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生纪律处分执行工作以及学生申诉处理结果的执行工作;

(三)负责奖助学金申请、初评、推荐和发放等工作;

(四)负责学生群众组织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交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个人身份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请假申请,并附相关单位(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材料,准假后方可推迟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者,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究。复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复查新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二)复查新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四条 入学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校区工作部审查,教务管理中心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逾期无故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权利。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一级新生报到前一周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后,可同当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普通专科新生应征入伍按照教育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要求为学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

第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当按时到所在校区报到并办理学期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待缴齐费用后再注册。家庭经济困难、服兵役退役复学等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学生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向所在校区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生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 班级设立班委会,班委会成员由班级学生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在辅导员指导、学生会领导下,采取民主集中制和分工负责制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群众组织。学生成立学生群众组织,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群众组织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群众组织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制定《学生代表大会章程》,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团委下设团总支、团支部,制定《团委工作规则》,团总支、团支部吸收青年学生团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团员代表大会制度,制定《团员代表大会章程》,吸收青年学生团员参加,维护青年学生团员权益。

第六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有迟到、早退、旷课、上课接打电话、上课睡觉等违反课堂秩序的行为;不得有旷操、不按要求整理内务等违反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学生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学校保证学生团体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核实行量化管理,包括“第一课堂”量化和“第二课程成绩单”量化。其中“第一课堂”量化占80%,“第二课程成绩单”量化占20%。

第二十八条 “第一课堂”量化考核主要包括考试和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或者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两种方式。百分制计分和五级制计分的换算:优秀转化为95分,良好转化为85分,中等转化为75分,及格转化为65分,不及格转化为55分。

第二十九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考查课程成绩评定,以学生实验完成情况、作业完成情况、习题课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不得以期末集中考试方式确定课程成绩。

第三十条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课程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该课程成绩零分。如为考查课程,成绩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二条 不及格课程,学生按学校规定补考后,补考成绩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当提前一周办理缓考申请,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申请由校区工作部、教务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当参加学期补考,按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缓考”字样。学生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学期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毕业前进行补考。

第三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学期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毕业前进行补考。

第三十五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量化考核以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为导向,设置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五门课程,包括“思想素质与政治觉悟”“菁英成长履历”“道德修养践行”“创新创业能力”“技能培训认证”“体能升级训练”“竞技精神体验”“艺术素养浸润”“艺术素质拓展”“劳动实践”“社会责任担当”十一个模块。

第八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及以上的;

(二)经医院确诊,有传染性疾病不宜参与集体学习生活的;

(三)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6周及以上的;

(四)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校区工作部审查,教务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教务管理中心学籍管理员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康复证明,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校区工作部提交复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校区工作部审核、教务管理中心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管理,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学生不得自行选择转入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含体育课);

(二)经补考后,在校期间各学期累计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含体育课);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五十学时的;

(七)超过两周时间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校区工作部和教务管理中心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注销学籍。对因违纪退学学生的退学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通过适当方式向学生送达,同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并取得成绩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学历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退学学生除外。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政治引领、立德树人,通过课堂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和课外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学生学习和生活全过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

第四十四条 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对象,持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因心理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主要采取授予荣誉和颁发奖学金的形式。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置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个人荣誉称号以及先进班集体等集体荣誉称号,制定评选办法,明确评选标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第四十八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四种类型。

第四十九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包括方案制定、通知下发、校区工作部初评、学员学生工作部审核和学校审批确认。其中,校区工作部初评应当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学员学生工作部审核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的;

(三)言行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10次及以上的;

(五)一学期无故旷课6节及以上的;

(六)一学期累计事假超过12天或者病假超过30天的。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主要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法律部门负责人、教务部门负责人、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资助管理

第五十七条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和减免学费七种方式。

第五十八条 资助评定程序包括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方案制定、通知下发、个人申请、班级评比、校区工作部初评、学员学生工作部审核和学校审批确认。初评名单应当在校区工作部内部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减少、暂停直至取消资助:

(一)有挥霍浪费、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二)使用高档电子设备,购买奢侈品的;

(三)本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的;

(四)本学年内未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较差的;

(五)谎报经济情况或者本人生活状况的;

(六)不努力学习,本学年内出现不及格课程的(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的除外)。

第十二章 毕业与就业

第六十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估,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有考核不及格课程(未达到规定留、降级门数),毕业前参加补考仍不及格者和未能参加补考者,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可在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做结业处理。顶岗实习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可在三个月后至一年内由所在单位鉴定,经学校考核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注册。

第六十四条 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目标,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面向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就业。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创业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就业指导、资格审查、就业推荐、毕业生派遣、档案寄送等毕业生就业管理制度。无特殊情况,毕业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在就业过程中有伪造就业协议等违反就业规定行为的毕业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出现违约行为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单方解约除外),取消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

第十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九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对校区工作部落实学生组织建设、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思想政治工作、奖励与处分、资助管理、就业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十条 教务管理中心对各教学系部、校区工作部配合执行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学籍管理、毕业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十一条 对入学与注册、学生组织建设、考核与成绩记载、奖励与处分、资助管理、就业等工作中存在廉洁问题的,任何人有权逐级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举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员学生工作部、教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鲁电专学工〔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