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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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助学金是指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奖、助学金评选,其中,普通专科一年级学生只可参加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评选;五年一贯制一至三年级学生,只可参加学校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评选;五年一贯制四至五年级学生,参照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只限于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参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排部署奖、助学金评选工作;

(二)负责汇总、公示和上报奖、助学金评选结果;

(三)负责安排协调校区工作部奖、助学金发放工作;

(四)负责监督考核校区工作部奖、助学金评选工作;

(五)负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校区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开展奖、助学金评选工作;

(二)负责汇总、公示和上报奖、助学金初评结果;

(三)负责落实发放奖、助学金;

(四)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发放奖、助学金。

第三章  奖、助学金发放额度与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发放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在校生数量核定。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发放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在校生数量核定。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发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包括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发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发放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在校生数量核定。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发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发放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在校生数量核定。

第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发放额度分为三个等级,包括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期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期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期500元。

第十四条  校长奖学金发放额度为每生每学期5000元。

第四章  评选条件与要求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是: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十六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二)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四)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在专业范围内进行排名。

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数量少于专业数量时,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可放宽到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校、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参加集体项目的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有一项应当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

(四)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在班级范围内进行排名。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数量少于班级数量时,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参评国家助学金,需首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学生等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参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上一学年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班级家庭经济困难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前列,且无不及格课程。

第二十一条  参评学校奖学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评选条件;

(二)参评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3名,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班级前10%,每班限评2人;

(三)参评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10名,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班级前25%,每班限评5人;

(四)参评三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20名,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班级前40%,每班限评8人。

第二十二条  参评校长奖学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评选条件;

(二)各方面特别优秀,经校区工作部综合考察,区分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和五年一贯制学生,每年级、专业限评1人;

(三)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

第二十三条  参评奖、助学金的否决条件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的;

(三)言行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10次及以上的;

(五)一学期无故旷课6节及以上的;

(六)一学期累计事假超过12天或者病假超过30天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其他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差额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毕业班第二学期不进行评选。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期内,不得同时获得学校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精神,结合各校区工作部在校生数量,编写各校区工作部奖、助学金发放名额分配方案,并组织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校区工作部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和要求,研究确定学校各类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满,学员学生工作部组织校区工作部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各类奖、助学金评审报告、获奖学生名单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三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进行发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根据学校评选结果进行发放。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组织各校区工作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者学校评选结果,编制发放名单,报送财务资产部进行发放。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对校区工作部具体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奖、助学金评选工作中存在廉洁问题的,任何人有权逐级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举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鲁电专学工〔2019〕7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助学金是指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奖、助学金评选,其中,普通专科一年级学生只可参加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评选;五年一贯制一至三年级学生,只可参加学校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评选;五年一贯制四至五年级学生,参照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只限于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参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排部署奖、助学金评选工作;

(二)负责汇总、公示和上报奖、助学金评选结果;

(三)负责安排协调校区工作部奖、助学金发放工作;

(四)负责监督考核校区工作部奖、助学金评选工作;

(五)负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校区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开展奖、助学金评选工作;

(二)负责汇总、公示和上报奖、助学金初评结果;

(三)负责落实发放奖、助学金;

(四)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发放奖、助学金。

第三章  奖、助学金发放额度与名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发放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在校生数量核定。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发放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在校生数量核定。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发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包括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

第十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发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发放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在校生数量核定。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发放额度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发放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在校生数量核定。

第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发放额度分为三个等级,包括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期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期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期500元。

第十四条  校长奖学金发放额度为每生每学期5000元。

第四章  评选条件与要求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是: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十六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二)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三)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四)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在专业范围内进行排名。

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数量少于专业数量时,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可放宽到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校、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参加集体项目的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有一项应当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

(四)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在班级范围内进行排名。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数量少于班级数量时,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参评国家助学金,需首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学生等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参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上一学年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班级家庭经济困难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前列,且无不及格课程。

第二十一条  参评学校奖学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评选条件;

(二)参评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3名,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班级前10%,每班限评2人;

(三)参评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10名,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班级前25%,每班限评5人;

(四)参评三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20名,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综合量化考核成绩排名班级前40%,每班限评8人。

第二十二条  参评校长奖学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本评选条件;

(二)各方面特别优秀,经校区工作部综合考察,区分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和五年一贯制学生,每年级、专业限评1人;

(三)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

第二十三条  参评奖、助学金的否决条件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的;

(三)言行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10次及以上的;

(五)一学期无故旷课6节及以上的;

(六)一学期累计事假超过12天或者病假超过30天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其他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差额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毕业班第二学期不进行评选。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期内,不得同时获得学校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精神,结合各校区工作部在校生数量,编写各校区工作部奖、助学金发放名额分配方案,并组织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校区工作部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和要求,研究确定学校各类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满,学员学生工作部组织校区工作部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各类奖、助学金评审报告、获奖学生名单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三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进行发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根据学校评选结果进行发放。

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组织各校区工作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者学校评选结果,编制发放名单,报送财务资产部进行发放。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对校区工作部具体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奖、助学金评选工作中存在廉洁问题的,任何人有权逐级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举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奖、助学金管理办法》(鲁电专学工〔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