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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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30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统一管理,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有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所有资金或资产实施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投向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之外,向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条  对外捐赠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履行相应的批准或备案程序。应履行批准程序的对外捐赠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的对外捐赠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国网宣传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统筹管理;负责审核对外捐赠项目预算,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负责公司对外捐赠的备案、统计,履行国资委报备程序。

第八条  国网财务部负责对外捐赠的全面预算、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负责向国资委报送公司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

第九条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宣传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统筹管理;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捐赠事项统一报批或报备工作;负责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捐赠信息并按要求报送。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对外捐赠的财务合规审核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的所属各级单位宣传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对外捐赠事宜,按要求开展捐赠事项报批或报备工作,按要求报送捐赠信息;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的财务合规审核和账务处理。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进行编制和执行。

未纳入对外捐赠预算支出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需要发生预算内对外捐赠事项时,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实施捐赠的主办部门提出捐赠请示,详细说明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金额等内容。

(二)由宣传职能部门审核捐赠事项,提出相关意见。

(三)由财务部门审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相关意见。

(四)履行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需要发生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时,应进行专题审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后实施。

公司总部需要发生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时,应由实施捐赠的主办部门提出捐赠请示,详细说明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金额和预算调整等内容,按照公司年度预算调整程序,经国网财务部、宣传部审核会签,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应按季度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需要发生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照公司年度预算调整程序,报国网宣传部,经国网财务部审核会签,统一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所属的各级单位需要发生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时,应逐级上报履行审批程序。

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履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发生超出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可特事特办,随时上报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  单笔捐赠超过3000万元(含本数)的,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手续后,由国网宣传部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对外捐赠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缺乏法律法规或其他合理依据的摊派性捐赠,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实施对外捐赠项目时,应认真审核受赠方资质,签订合同时,应使用公司对外捐赠统一合同文本。

根据国际化业务需要,在境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捐赠,可根据所在国实际情况,使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实施对外捐赠项目应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过程跟踪和后评估管理,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实施捐赠的主办部门应督促受赠方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开展后评估工作。

项目总结报告和评估报告应报备国网宣传部。

第十八条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应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格式向国网宣传部报送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上季度发生的对外捐赠信息。每年第四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年度发生的对外捐赠信息。

 

第五章  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报纳税扣除。

第二十二条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中,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公司协同办公系统向国网宣传部报送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对外捐赠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不定期组织对外捐赠事项检查或抽查。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未实行预算管理、未及时报送信息等不规范行为予以通报,并纳入工作评价。对于以权谋私、将企业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应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对外捐赠事项在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网宣传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716号之国网(外联/2)236-2014)同时废止。

 

附件:对外捐赠支出季报表

 

 

 

 

 

 

 

 

 

 

 

对外捐赠支出季报表

编制单位:

 

 

 

 

年   季度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捐赠单位

受赠对象

受赠对象所在地区

捐赠性质

是否为经常性项目

捐赠财产类别

捐赠途径

捐出日期

本季捐赠金额

累计捐赠金额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批复或备案文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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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一、“捐赠单位”栏应列明对外捐赠的单位名称,应该是法人或独立核算单位。

二、“受赠对象”栏应列明接受捐赠对象的全称。

三、“受赠对象所在地区”应注明受赠对象所在省、市、县(旗)等行政区域。

四、“捐赠性质”栏按以下项目选择填列:1.向受灾地区捐赠,2.向定点扶贫地区捐赠(扶贫),3.援助新疆地区(援疆),4.援助西藏地区(援藏),5.其他定点援助地区,6.向残疾人事业捐赠(助残),7.向教育事业捐赠(助学),8.向医疗卫生事业捐赠,9.文化体育事业捐赠,10.向环境保护事业捐赠,11.向节能减排事业捐赠,12.向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捐赠,13.其他公益救济和公共福利事业捐赠,14.向企业基金会捐赠,15.其他捐赠。其中:向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捐赠、其他公益救济和公共福利事业捐赠和其他捐赠应在备注栏注明具体项目。

五、“是否为经常性项目”反映是否为每年都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项目。

六、“捐赠财产类别”栏按以下项目选择填列:1.货币资金,2.有价证券,3.实物资产,4.其他财产。有价证券、实物资产和其他财产应在备注栏注明具体资产构成。

七、“捐赠途径”栏按以下项目选择填列:1.通过企业慈善基金会,2.通过红十字会,3.通过残疾人联合会,4.通过青少年基金会,5.通过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6.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7.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其中:通过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应在备注栏注明有关依据或理由。

八、“捐出日期”填列实际捐助日期,不是项目批准日期。

九、“捐赠金额”按万元填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十、“是否列入年度预算”反映企业该笔捐赠支出是否已列入了全年捐赠支出预算。对于预算外的捐赠支出,应在捐赠情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捐赠理由、决策程序、批准文件等情况。

十一、“备注”栏填列内容包括:捐赠性质为“12-14”项的、捐赠资产为非货币资金的、捐赠途径为“5-7”项的,应在备注中说明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