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求职创业补贴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求职创业补贴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求职创业补贴”是指为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一定贫困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发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求职创业补贴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除定向培养毕业生以外的其他全体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宣贯学校求职创业补贴工作制度; (二)负责组织开展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 (三)负责审核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编写审核报告并报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 (四)负责安排协调求职创业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五)负责监督考核校区工作部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 (六)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校区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全体毕业生宣贯学校求职创业补贴工作制度; (二)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三)负责完成学校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发放求职创业补贴资金。 第三章 发放对象和标准 第八条 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包括: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 (二)特困人员毕业生; (三)孤儿毕业生; (四)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 (五)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 (六)残疾人毕业生及脱贫享受政策残疾人(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 (七)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第九条 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标准包括: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毕业生;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及脱贫享受政策残疾人(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为每人1000元。 (二)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为每人600元。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根据省人社厅工作要求,组织校区工作部开展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毕业生,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模块,填写提交相关信息和个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承诺书。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申请资格有效的,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须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如上传材料不清、不全,毕业生应在审核期间按照系统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逾期未申请或规定期限内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审核通过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 校区工作部登陆“信息网”“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模块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毕业生是否属于毕业学年内学校毕业生; (二)系统校验比对不通过的毕业生,申请类别与佐证材料是否相符。 对审核不通过的,校区工作部须注明未通过审核原因并通过系统反馈毕业生本人。 第十三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通过“信息网”对全部申请信息进行统一审核后,报送省人社厅复核,同时编写审核报告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第十四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根据省人社厅复核结果,组织校区工作部编制发放名单,发放名单经学生本人签字后,报送财务资产部进行发放。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对校区工作部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对求职创业补贴工作中存在廉洁问题的,任何人有权逐级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举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管理办法》(鲁电专学工〔2020〕1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