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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请假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请假”是指学生因病或者因公、私事(以下简称“因事”)请求准许在一定时期内不参加学校学习、工作或者生活而办理相关书面登记手续。 第三条 学生请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培训秩序、保障学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办理请假手续按照顶岗实习单位或者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宣贯学生请假规章制度; (二)负责督导校区工作部学生请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校区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全体在校学生宣贯学生请假规章制度; (二)负责受理并根据学生请假时长及时办理审核手续; (三)负责完成学校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原则上通过线上办理请假手续,必要时填写《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假单》(附件1)并根据请假时长分别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2天(含)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二)2天以上、1周(含)以内的,由校区工作部学工处批准; (三)1周以上的,由校区工作部负责人审核,并向学员学生工作部、教务管理中心报告; 第八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设计阶段因病、因事请假的,应当事先获得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批准。 第九条 周末不在校内住宿的学生,须在线上进行离校备案;法定节假日开始之日2天前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本班级学生填写《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节假日行程登记表》(附件2)。 第十条 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课或者无故超假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假单》由校区工作部在办理请假手续之日起保存半年,《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节假日行程登记表》由校区工作部在学生填写完毕之日起保存半年。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对校区工作部学生请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纪检部门负责受理学生请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程序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对查实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技术学院-山东电专(其他)0037-2019(自管))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假单 2.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节假日行程登记表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假单
附件2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节假日行程登记表
班级: 填报时间: 辅导员(班主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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