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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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30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请假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请假”是指学生因病或者因公、私事(以下简称“因事”)请求准许在一定时期内不参加学校学习、工作或者生活而办理相关书面登记手续

第三条 学生请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培训秩序、保障学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办理请假手续按照顶岗实习单位或者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宣贯学生请假规章制度;

(二)负责督导校区工作部学生请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校区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全体在校学生宣贯学生请假规章制度;

(二)负责受理并根据学生请假时长及时办理审核手续;

(三)负责完成学校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原则上通过线上办理请假手续,必要时填写《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假单》(附件1)并根据请假时长分别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2天(含)以内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二)2天以上、1周(含)以内的,由校区工作部学工处批准;

(三)1周以上的,由校区工作部负责人审核,并向学员学生工作部、教务管理中心报告

第八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设计阶段因病、因事请假的,应当事先获得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批准。

第九条 周末不在校内住宿的学生,须在线上进行离校备案;法定节假日开始之日2天前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组织本班级学生填写《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节假日行程登记表》(附件2)。

第十条 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课或者无故超假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假单》由校区工作部在办理请假手续之日起保存半年,《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节假日行程登记表》由校区工作部在学生填写完毕之日起保存半年。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对校区工作部学生请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 纪检部门负责受理请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程序处置相关问题线索,对查实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技术学院-山东电专(其他)0037-2019(自管))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假单

2.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节假日行程登记表


附件1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假单

 

班级

 

姓名

 

请假时间

 

请假事由

(有同行人员的,需同时填写同行人员联系方式)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

意见

(毕业生适用)

 

签字:

              

辅导员(班主任)意见

 

 

签字:

                        

校区工作部学工处
意见

 

签字:

                        

校区工作部负责人意见

 

签字:

                        

 

附件2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节假日行程登记表

 

班级:                   填报时间:                 辅导员(班主任)签名:

序号

姓名

离院去向

离院时间

返院时间

联系方式

同行人员

联系方式

是否在院住宿

公寓号

学生签名

备注

1

 

 

 

 

 

没有可不填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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