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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认真学习,健康生活,保质保量完成学习任务。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以事实为依据,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校学生,对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发生的违反顶岗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由学校和顶岗实习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将学校开除学籍书面处分决定报送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二)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团委、团校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员学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宣贯学生违纪处分规章制度; (二)负责行文学校书面处分决定; (三)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区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学员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处分意见; (二)负责向被处分学生送达学校书面处分决定,并同时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利; (三)负责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负责完成学校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校区工作部应当给予其通报批评,督促改正错误。 第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为6个月,被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内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解除处分;在处分期间内再次发生留校察看及以下违纪行为的,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为前一处分未完成时间加12个月。 第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时间为12个月,被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内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解除处分,学校同时将解除处分的书面决定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在处分期间内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态度恶劣的; (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其他学生违纪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多人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影响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纪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同一违纪行为同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表现的,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违纪行为同时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违纪学生应当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承担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发表不当或者不实言论,对学校或者其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不当言论内容涉及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视违纪学生思想改正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或者参与群体事件,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或者生活秩序的,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打架斗殴的,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诽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学生个人过错顶撞学校教职员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赌博的,对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者在非吸烟场所吸烟(其中,未成年学生不允许吸烟),经劝告后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信访制度非法上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网络安全规定,造成秘密信息外泄或者信息系统数据遭恶意篡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向楼下抛物倒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内私拉乱扯电源电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晚归或者留宿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饮酒导致行为失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校期间发生第二次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再发生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履行请、销假手续的,按旷课论处,其中,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离校的,或者找人代课的,旷课学时加倍计算。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字画、广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不遵守课堂或者集体活动秩序,经劝告后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调查学生违纪行为时,相关学生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偏袒等不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学生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学校规章制度,或者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处分程序和应用 第三十九条 校区工作部经调查后,将事件经过和拟处分意见书面报送学员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四十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经核实,同意书面处分意见的,行文学校书面处分决定;不同意书面处分意见的,告知校区工作部重新调查或者经调查后,作出不处分决定或者直接行文学校书面处分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将学校书面处分决定发送至校区工作部。 第四十二条 校区工作部向违纪学生送达学校书面处分决定,并同时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利,在送达过程中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三条 被处分学生申诉工作执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办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书面处分决定送达且申诉程序执行完毕后,学员学生工作部将开除学籍书面处分决定发送至教务管理中心。教务管理中心将学校开除学籍书面处分决定发送至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处分结果和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考核成绩挂钩,具体规定执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量化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对校区工作部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中存在廉洁问题的,任何人有权逐级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举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轻微伤及以上伤害直至死亡,或者1000元及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学时包括,上午4学时,下午2学时,早操1学时,晚自习1学时(五年一贯制一至三年级晚自习2学时)。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鲁电专学〔2015〕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