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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上级学联和学校团委双重指导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全校同学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同学的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面向全体同学,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通过合理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促进广大同学成为学校改革的支持者、学校发展的推动者和学校稳定的维护者; (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及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服务同学成长成才,推动校园文明建设; (四)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五)加强和发展与校内外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发挥学生会的组织优势,帮助同学接触社会,联系社会,走进社会。 第四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是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具体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不享有此权利;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并通过各种合理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建议、批评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三)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者不公正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六)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质询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 (六)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选举和表决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实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作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常任代表会议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学生代表大会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集2次专门会议。常任代表可列席学生会主席团的会议。 第十二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二)监督评议学生会工作,监督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汇报; (四)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五)在学代会闭会期间,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常任代表会议设会议召集人一名,由常任代表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从常任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常任代表全体会议由常任代表会议召集人召集,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常任代表会议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区、专业、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区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学区公示。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基本条件 (一)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较强的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有一定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团支部、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的决议,领导学生会开展具体工作。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受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其中设轮值主席1人。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40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不设其他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本会章程,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落实常任代表会议提出的工作建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负责聘任学生会秘书长,决定学生会各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批准任免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三)领导和组织全校性的学生活动; (四)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收集意见、建议、提案,推动问题解决,参与学校治理; (五)领导、协调、监督、考核各学区学生会工作; (六)向学校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七)每学期向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汇报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八)管理学生会的经费和财产; (九)筹备和召集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并向学生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提案报告; (十)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对外代表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成员的个别调整事项由常任代表会议选举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校区团总支推荐,经校区党总支、学工部(团委)审查同意后,报校党委批准确定;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校区团总支推荐,经校区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学工部(团委)批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由学校团委书记任指导老师,由1名团委专职干部任秘书长,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对不称职的学生会工作人员有罢免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按照“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工作部门,在学生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要加强权益维护部门的职能作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学区学生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级学生会指导。学区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校级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学区同学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三十一条 各学区学生代表大会是本学区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各学区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本学区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学区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质询上一届本学区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本学区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 (六)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征求广大同学对本学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区治理;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学区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各学区学生会由本学区学生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推选组成。各学区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人选由本学区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产生也须面向广大同学,确保广大同学的参与机会。 第三十三条 各学区学生会部门设置、职能定位应覆盖学校学生会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能,原则上与校级学生会部门设置保持一致。学区学生会设立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校级学生会应加强对各学区学生会的指导、联系和帮助,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学区、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六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按照自愿报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面向广大同学公开选拔工作人员,经个人报名、学区推荐、资格审查、综合考察等程序确定选拔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要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具体条件为: (一)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师生评价高,有牢固的群众基础,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有良好的创新精神; (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情况。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由学生会主席团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会工作人员全员培训,积极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定期对工作人员的思想品质、作风建设、履职情况、模范作用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级、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学校团委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团委、校区学工处和校区团总支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七章 经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学校关于学生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公益捐赠和校友捐赠; (三)经学校批准的商业赞助等。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经费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同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具体工作细则和条例。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制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