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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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统称“公司”)无形资产管理,提高集团化运作、集约化经营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总部、分部及各级单位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软件等知识产权,品牌和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资源开发使用权。

第四条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别类型归口管理,充分发挥各层级责任主体作用;

(二)依法依规操作,努力提高规范化、专业化管理水平;

(三)集中统一运营,不断提升无形资产效率、效益和影响力;

(四)开发使用与权属保护并重,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总部负责研究制定统一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有关发展战略和规划,构建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机制,组织协调无形资产权属保护有关重大事项等工作。具体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落实。

第六条 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负责无形资产价值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

   (二)制定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部有关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公司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司总部有关无形资产转让、授权许可价格核定工作。

第七条  公司总部科技、信息化、基建等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专业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相关知识产权专项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

(二)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公司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和成果的转化应用工作,建立公司知识产权信息库,构建公司知识产权集中运营平台;

(四)负责公司总部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权属维护以及实施许可、转让等工作;

(五)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申报知识产权成果,汇报沟通公司知识产权使用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公司总部对外联络部门负责无形资产中品牌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公司品牌专项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

(二)组织公司系统品牌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制定“国家电网”品牌发展战略、建设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国家电网”品牌的维护以及许可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总部电网建设、小型基建等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管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确权工作。

第十条  公司总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为公司总部无形资产的登记、确权以及授权许可、转让等提供法律专业协助和指导;

(二)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无形资产争议、纠纷和诉讼;

(三)分析评估公司无形资产权属保护工作,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四)组织无形资产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分部根据公司总部授权,协助公司总部监督检查各级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情况。

各级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统一工作要求,参照公司总部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落实本单位各类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管理职责。

 

第三章  无形资产权属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分部和各级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无形资产权属管理,确保权属清晰、手续完备。归属于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品牌和资源开发使用权等,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申请、登记、注册和备案等确权手续,取得完备的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分部及各级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品牌等无形资产许可实施、授权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权利被侵害或者存在可能被侵害的危险时,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分部及各级单位在知识产权、品牌等的授权使用中,应规范签定授权许可协议,明确授权使用范围、期限等内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无形资产权属保护定期评价机制,分析评估无形资产权属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分部和各级单位应加强无形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四章  无形资产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统一编制、实施知识产权、品牌等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推进科技研发、品牌建设、推广应用、权属保护等工作,不断提高智力资本对公司和电网发展的支持和保障能力。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库,推动科技信息资源在公司内部的集中共享;逐步建立知识产权成果在公司内部的共享使用等集约运作机制,发挥集团化管理优势,促进智力成果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和转化应用。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分类管理机制。

(一)科技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知识产权成果进行分析评估,综合考虑其创新性、先进性、重要性以及推广应用价值等因素,划分为核心类、重要类和普通类(具体划分标准另行制定)。

(二)核心类知识产权的转让、划转、对外投资、许可使用等由公司总部审批、决定;重要类知识产权的上述运营由有关单位研究决策并上报公司总部审核备案;普通类知识产权运营由各级单位自行管理决策。

控股公司核心类和重要类知识产权的转让、划转、对外投资、许可使用等,应报经公司总部审批或备案后规范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二十条  公司的知识产权和资源开发使用权无形资产,原则上不得无偿授权许可所属非全资单位和无产权关系企业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国家电网”品牌授权使用机制。

(一)统一规范“国家电网”品牌有关的文字、图案标识和色彩等。

(二)“国家电网”品牌原则上只允许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单位以及公司具有管理控制力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公司授权其他单位使用时,应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明确品牌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限和品牌维护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单项账面净值或累计投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无形资产转让,应当在可从事中央企业资产交易业务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公司总部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其中拟协议转让给公司所属企业的,须上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和有关品牌授权许可管理机制。

 

第五章  价值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取得、存续、处置等的财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专业管理部门应当在取得无形资产时,会同法律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等的规定,结合该项无形资产预计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年限,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并书面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此按规定进行无形资产存续期间的价值摊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专业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该项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评估其使用寿命并书面通知财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资源开发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转让、对外投资、许可使用、出租等按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采用恰当方法;实施与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按规定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合理作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无形资产权属保护不当、运营管理不到位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不利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在知识产权开发应用、品牌建设推广以及无形资产权属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和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公司业绩考核评价范畴。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财2010〕12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