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研究开发费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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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究开发费的财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明确管理责任,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究开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费是指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支撑服务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支持科技项目、技术标准项目和技术服务项目等开展工作。

第三条 研究开发项目分为总部管理项目和各单位管理项目。

总部管理项目是指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涉及范围广或直接支持总部业务需求,需要由公司总部直接组织实施,费用由公司总部承担或由各单位分摊的研究开发项目。

各单位管理项目是指经公司总部审定、批准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按总部批准预算执行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四条 研究开发费按照“统一组织,统筹安排,合理分摊,集约管理”的原则纳入公司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研究开发费财务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各级单位”)

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研究开发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六)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七条 国网财务部负责研究开发费的核算、预算、税务等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研究开发费财务管理办法;

(二)负责研究开发费预算管理;

(三)负责指导研究开发费的会计核算工作;

(四)负责指导研究开发费的相关税务工作;

(五)参与监督检查研究开发费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协调研究开发费财务管理的其他事项。

各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研究开发费的预算管理、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财务工作。

第八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策划、立项、实施、验收、后评估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研究开发业务预算。

国网科技部负责总部管理的研究开发费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各级单位研究开发业务预算(专项计划)的审查、监督。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公司批准的研究开发项目预算和计划签定合同(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单位(合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研究开发费,并有权跟踪监督研究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和研究开发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研究开发项目受托单位(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节约、高效使用研究开发资金,保证研究人员和设备的有效投入,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研究开发项目受托单位为公司系统外单位的,委托单位应当将本办法对受托单位的有关要求落实到项目委托合同中,并确保合同执行到位。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研究开发费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第十二条 建立和维护研究开发项目储备库。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司项目储备库,并根据研究开发项目评级审查标准,组织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审查,项目审查时应有财务专家参与。项目库应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合理划分级次结构。

第十三条 研究开发费预算管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一)公司总部研究开发费预算编制的主要程序包括:

1.国网科技部负责提交下一年度的研究开发业务预测和资金需求信息。

2.根据公司党组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下同)审定的总控目标,国网科技部组织按照项目评级顺序,从研究开发项目储备库中提取项目,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形成年度研究开发项目预算建议,报送国网财务部初审平衡。

3.国网科技部负责将年度研究开发业务预算(专项计划)报公司党组会议审议后,提交财务资产部。

4.国网财务部将研究开发业务预算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报公司党组会议审定后下达执行。预算审定下达后项目受托单位方可签订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二)公司所属各级单位研究开发费预算由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下一年度的研究开发业务需求,编制本单位的研究开发业务预算,并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开发费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各级单位要按照确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公司预算调整程序。

第四章 安排与支付

第十五条 公司研究开发费由总部统筹安排。按照受益单位间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的安排方式。公司在年度研究开发项目预算和计划中明确项目资金来源与安排方式。  

第十六条 各级单位按照公司审定的研究开发项目预算和计划签订并执行研究开发合同(任务书)。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研究开发费预算。没有纳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支付。资金拨付进度必须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进行控制。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首付款一般不超过该项目预算总额的三分之一;严格按不低于预算总经费10%比例预留经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费必须按照公司有关内控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以及合同进度拨付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最后一笔经费时,必须向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提交验收意见、结题报告或约定成果,经审核合格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付款。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税务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和受托单位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合理区分研究开发项目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应当资本化的,项目受托单位应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研究开发项目受托单位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对各项收支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各级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申报加计扣除。

第二十三条 研究开发项目受托单位应向项目委托单位提供申报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下列有关资料(对于多甲方合同,应分别提供),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1.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项目立项文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具体技术领域应注明;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完成研究开发项目的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8.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及时提供年度研究开发项目可进行税收扣除的有关资料,办理税收抵扣。

第六章 财务决算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历年度终了之日起一个月内,研究开发项目受托单位应编制项目经费年度收支决算,并附审计意见(研究开发费专项审计说明),报项目委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 研究开发项目验收时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应同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验收清单。项目验收委员会应包括财务专家。项目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受托单位必须编制项目决算及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清单等,报项目委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研究开发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研发合同约定明确资产权属,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研究开发费的使用情况,研究开发项目相关委托和受托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供应商考评和后续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或挪用研究开发费。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具体责任人和项目受托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研究开发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会同科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客观情况制定差异条款,报国网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研究开发费财务管理办法》(国家电网财〔2010〕7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