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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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输配电价改革,进一步提高公司电价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电价改革和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电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价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推进电价改革,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执行,增强电价管控,落实政府各项监管政策,支持公司和电网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公司电价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系统研究;重在机制、水平优先;规范执行、严格监管;加强管控、提升能力”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电价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电价理论与政策研究、电价改革与监管、电价执行与监督、电力收入和成本管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管理、可再生能源补贴管理、电价信息管理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公司)、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以及与电价管理有关的所属其他单位。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公司总部、分部和省公司、市县公司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同推进公司电价管理工作。

(一)公司总部电价管理权限

负责建立公司电价管理体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各单位的电价管理工作;研究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改革重大课题,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省间电力交易电价管理、电费结算和资金支付责任;组织开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指导各单位开展输配电成本监审、电价测算和报批、电价政策执行等工作;负责公司跨区跨省电网输电价格改革,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输电价格测算、报批和执行工作,协调跨区跨省送电交易价格;负责指导公司各单位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电价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公司电价信息收集、审核、报送和发布工作;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内部电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电价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公司电价专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

(二)分部电价管理权限

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和政策执行等工作,配合开展区域电网输电成本监审、电价测算和报批;配合开展省间电力交易相关预算、核算、结算等工作;配合做好公司各单位电价政策执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分部电价信息管理、电价政策分析、电价课题研究、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

(三)省级电力公司电价管理权限

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开展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和政策执行等工作,配合开展省级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电价测算和报批;负责省级电网售电收入、购电成本等相关预算、核算、结算工作,协助做好跨区跨省输电价格改革和送受端价格协商工作;配合做好省级电网相关电价政策监督和检查;负责省级电力公司电价信息管理、电价政策分析、电价课题研究、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负责省级电力市场电价信息管理、电价政策分析、电价课题研究、业务培训等其他电价工作。

(四)市县公司电价管理权限

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价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本地区电网售电收入、购电成本相关预算、结算、核算工作;做好本地区销售电价、输配电价和收费政策执行工作,确保电费资金安全;组织开展本地区电价、收费政策的执行检查、稽核和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电网公司。

第七条 公司总部、分部、省公司电价管理牵头部门应设置电价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电价管理岗位责任制,设立上网电价及购电费管理、输配电价管理及价格监管、销售电价及售电收入管理、价外资金及收费政策管理等专业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与权限;电价执行部门应设立电价执行管理岗位,负责电价及收费政策执行管理。市县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需求,设置专职电价管理、执行岗位,以满足电价管理工作需要。

第三章  输配电价管理

第八条 输配电价是指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输配电价改革目标是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具体包括:跨区专项输电价格、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以严格成本监审为基础,合理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促进电网健康发展。

第九条 输配电价改革涉及公司投资规划、生产运行、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各单位要建立“横向合作、上下协同”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财务部门(含公司总部及各单位,下同)负责牵头开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与价格核定工作,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及信息报送工作;开展输配电价理论和电价政策研究;分析输配电价执行情况,提出输配电价核定和调整方案;根据国家有关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不断优化调整经营管理策略,保障公司和电网可持续健康发展。发展部门负责电网基建专项和零星购置专项投资管理,做好新增电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负责电网投入产出、投资策略研究,提高投资效率效益;研究开展公司分电压等级电量、线损等数据的统计工作。运检部门负责研究规范生产技改、大修项目管理加强资产设备实物管理,保持各项检修运维业务信息与财务核算信息一致;梳理与电网运检相关支撑性直属单位业务,按监管要求逐步规范管理营销(农电)部门负责加强输配电价执行管理,完善电费核算和回收考核机制;统计分析各电压等级终端售电量和各类用户的负荷特性等数据,支持科学输配电价定价研究规范营销项目管理,做好营销成本管控研究公司电能替代、节能、充换电等业务的运营模式和投资策略。科技部门负责研究规范科技项目管理,合理确定科技项目成本性支出,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为无形资产比重;重点加强直属单位与省级电网企业之间科技研发项目的合规性。基建部门负责加强电网基建项目管理,加快工程成本入账,提高竣工结算效率产业部门负责研究直属产业单位功能定位,理顺产业单位与电网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提出进一步优化调整的措施。人资部门负责向国资委、人社部汇报沟通,牵头研究电网企业定员标准、职工薪酬与行业平均工资关系等问题;研究深化公司薪酬分配机制建设,适应改革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高职工薪酬分配管理水平。体改部门负责做好输配电价改革与电力体制改革、国资国企改革的统筹协调,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相衔接。后勤部门负责梳理公司后勤领域各项成本费用,提高相关成本支出的合规性。调度部门负责牵头研究现货市场和电力辅助服务机制相关问题。交易机构负责牵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研究和建设工作以及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研究,出具电力交易结算依据,配合财务部门、营销部门协同做好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工作。各研究支撑机构负责提供研究服务和技术支撑。

第十条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是核定输配电价的重要基础和前置性工作,将确定存量有效资产和基期准许成本等关键核价参数。输配电成本监审工作原则上由取得共用网络和输变电工程准许收入的单位牵头负责,各单位要建立成本监审专项工作机构,切实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国家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开展,各级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根据不重不漏的原则,将输配电资产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对于确实不能纳入监管资产范围但为输配电业务提供相应服务的,应通过服务合同结算的方式将相关费用纳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第十二条 输配电价实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完成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后,在确定相关增量资产成本及核价参数的前提下,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输配电价。跨区专项输电价格、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分别按照《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及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各单位应做好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要以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处理好局部和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要建立常态沟通机制,重要及特殊问题要经总部明确意见后再行处理。

第十四条 自国家发改委批复之日起,各单位要按国家批复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标准。监管周期内电网企业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的,应在监管周期内对各年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在下一个监管周期平滑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相关监管办法要求,提高日常资产、成本及投资业务的规范性,以更加符合输配电价日常监管要求

第四章  电力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收入是指公司所属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向终端电力用户、其他电网企业收取的全口径电费,以及经国家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批准,公司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在开展供电服务活动中为满足用户提出特殊服务要求而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双回路及以上高可靠性费用等。

第十七条 电力收入实行归口管理,财务部门为电力收入归口管理部门,发展、营销、调度、交易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电力收入管理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下达、考核电力收入预算;根据电价政策和营销部门集成的电量电费数据,完成终端用户电费收入和其他电力收入核对和确认;根据电价政策和交易部门提供的电量、电价信息,完成省(网)间售电收入计算、核对和确认;配合营销部门开展电力收入账龄分析,防范坏账风险;负责省(网)间售电发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电力收入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发展部门负责组织省(网)间中长期电力电量销售,编制售电计划。营销部门负责电力收入政策执行;负责终端用户电费收入发行和回收工作;负责用户预交电费收取,协助财务部做好用户预交电费退还工作;协助处理电力收入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做好电力收入政策执行情况分析;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电力收入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调度部门负责组织电力现货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组织,提供交易结算依据,发布省(网)间和省内电力交易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电力收入政策,不得执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出台的电价及收费政策。对于违规出台电价及收费政策的行为,应及时沟通劝阻并向上级单位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按照公平诚信、平等协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各购电主体协商一致,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以外的电费结算事宜,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管理规则》、《国家电网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营财业务流程,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开具收入发票,确保电力收入核算准确及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电力收入风险控制和管理,防范电力收入坏账风险。公司总部将定期对电力收入管理工作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购电成本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电成本是指公司所属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向独立发电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它电网企业和分布式电源等购电应当支付的购电费、输电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购电成本实行归口管理,财务部门为购电费归口管理部门,发展、营销、调度、交易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购电费管理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部门负责购电量方面管理工作。财务部门以购电价格管理为中心开展相关工作;编制、下达、考核购电成本预算;根据电价政策确认购入电力电量的价格,完成购电成本计算、核对和确认;负责购电成本发票管理工作;负责筹集购电成本资金,并按规定支付购电成本;负责跨区跨省电价方案确定工作;开展购电成本分析,防范购电风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上网电价、环保电价等执行情况检查。调度部门负责提供电力电量信息,开展计量装置的检定校验工作;负责落实购电计划,根据购电计划合理安排运行方式;负责提供与结算相关的信息。交易机构负责组织电力电量交易,编制月度交易计划,开展电力市场运作;;负责跨区跨省交易电量按市场机制确定上网电价,配合做好跨区跨省电价方案确定工作,做好购电成本控制动态监控工作,提出优化建议;负责提供交易结算依据;负责发布交易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上网电价、环保电价等执行情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区电力供需情况及可再生能源消纳情况,合理安排购电计划和购电结构,加强市场化与非市场化电量结构管控。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购电价格管理。积极配合、参与其它电厂上网电价的核定和调整工作,争取有利电价政策。建立跨区跨省电价协调机制,财务、交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制定中长期交易价格机制。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平诚信、平等协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各售电主体协商一致,签订交易合同,规范购电成本结算管理。交易合同以外的电费结算事宜,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七条 购电成本原则上应按月确认,购、售电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抄录、核实、确认结算电量,计算并核实、确认应结算购电成本。各级单位应采取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严格履行购电成本支付的授权、申请、审批、支付流程,切实维护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全面加强购电成本管理,防范购电成本结算风险,公司总部将定期对购电成本管理工作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六章  电力收入成本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电力收入成本业务预算是公司全面预算的组成部分,包括售电收入预算、购电成本预算、输电收入成本预算、内部核算电厂发电成本预算、其他电力收入预算。

第三十条 电力收入成本预算是对公司核心业务的预测,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广,各单位财务部门为电力收入成本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及与综合计划的衔接。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合理考量影响本单位购售电业务相关因素,共同编制电力收入和成本预算。

发展部门负责购售电总量和结构预测,根据本地区电力供需形势、经济发展等因素预测本单位购售电总量;充分考虑本地区产业调整以及电源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本单位购售电结构,提供公司年度电量平衡、供电损耗等数据。营销部门负责增量配电业务网用电量预测。交易机构负责省间、省内交易电量预测。编制省间、省内交易购售电计划,预测省间、省内售电规模、购电规模及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电力收入成本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流程。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各单位根据总部下达的预算总控目标,完成电力收入成本预算的初步编制并上报总部审核(一上)。总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对各单位上报的电力收入和成本预算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下发各单位(一下)。次年2月份,各单位根据总部下达的审核结果,明确电力收入成本预算控制的关键因素,将预算任务分解落实,并在信息系统中上报公司总部备案(二上),总部对各单位二次上报的分解落实后的预算备案进行二次审核备案,并在信息系统中正式下达各单位(二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电力收入和成本月度滚动预算制度,各单位应在信息系统中编制月度电力收入和成本预算。各单位要根据月度电力收入和成本变动情况,做好资金需求管理,充分发挥月度滚动预算作用,增强预算的调控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建立电力收入成本预算的跟踪分析制度。密切关注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增量配电等业务开展情况,分析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要定期分析销售电价、上网电价、输配电价与年度预算和月度滚动预算之间差异原因和影响,对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要及时报送公司总部财务资产部。

第三十四条 当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电力供需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时,各单位应按照公司总部统一部署,及时编制电力收入和成本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章  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可再生能源项目目录管理和补助资金的申报、转付、清算等工作。公司建立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管理系统,各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清算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实行目录制管理,需要履行申报程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列入补贴目录。

第三十七条 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后,要与相关项目业主核对确认补贴资金金额,及时取得发票并转付补贴资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支付顺序,支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分配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相关核算管理办法,对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进行核算,同步确认收入和成本,不得影响当期损益。

第三十九条 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制度,各单位要在次年3月份之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应付、已付以及收到的补助资金等信息汇总上报公司总部财务资产部。分布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年度清算由各基层供电单位发起,省级电网企业审核汇总后上报总部财务资产部。

第八章  电价研究与改革

第四十条 公司总部统筹公司系统内外电价研究资源,结合国家电价改革进程和电价管理难点、热点问题,确定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制定电价研究计划,组织分部、省级电力公司开展电价研究。

第四十一条 分部、省级电力公司根据公司总部课题研究计划,并结合本地区电价管理需要,开展电价研究工作,并将电价研究报告及应用情况报公司总部。

第四十二条 建立电价研究成果交流平台。及时将各单位及有关研究机构的电价研究成果在公司系统内发布,推进电价研究成果共享和推广应用。

第四十三条 密切关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动向,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及时研究提出电价改革建议,推动国家出台有利于促进电力持续健康发展的电价改革措施。

第四十四条 研究上网电价机制。研究政府制定上网电价的有关意见,提出完善各类标杆电价制度等建议;研究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动建立电价平衡账户、销售电价联动等风险防范机制,促进构建公平、公开、公正的电力市场环境。

第四十五条 研究输配电价机制。借鉴国外情况,结合输配电价改革进展情况,提出优化完善输配电价核价参数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建立健全输配电价调整机制和传导机制,促进各级电网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十六条 研究销售电价改革。加强用户用电特性分析,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优化销售电价分类、按用电负荷特性进行分档定价实施意见,推动构建完善的销售电价制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电网收费政策。公司总部根据实际情况,争取国家出台统一规范有利于促进电网发展的专项收费政策。各分部、省级电力公司研究争取地方政府出台支持电网建设和发展的收费政策,提出规范收费政策的建议。

第九章  电价信息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要对本地区销售电价、上网电价、输配电价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建立分析模型,确定分析内容,健全电价信息反馈制度,提出政策建议。次年决算报表送审时提出年度电价分析报告,并按规定将分析报告报送公司总部。

第四十九条   地方政府出台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电价政策,在接受物价、审计等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重大涉价问题等,在一周内要将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第五十条 在电价改革和电价调整工作期间,各单位应按时向公司总部上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总部将重要情况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具体报送内容和报送周期,由总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电价管理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电价资料管理制度,对历年电价调整资料、电价清算报告、会议纪要、电价研究课题等重要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具有重要保存查考价值文件材料应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五十二条 为提高电价信息质量,保障公司利益,保证信息安全,各单位的电价测算方案、政策性文件、各种报表等都必须实行专门审签制度,经公司总部审核后方可报出。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共同做好电价宣传工作,加大汇报沟通力度,争取国家和社会对电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电价舆论氛围。

第五十四条 公司电价信息披露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执行,严禁自行向外披露。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3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价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财2013102国网(财/2)102-201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