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治企、依法理财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财务稽核工作,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职能,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促进企业价值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稽核,是指公司内部财务稽核机构和人员以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对财务及相关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等实施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财务稽核工作,实时监控财务及相关业务活动,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发现经营管理问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优化经营管理建议,建机制、强基础、促规范、控风险,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财务稽核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境内各级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各级单位”)。公司代管单位及境外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 各级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稽核组织体系,并配置财务稽核人员,确保财务稽核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 国网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稽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稽核总体工作,建立财务稽核规章制度,制定年度财务稽核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协调财务稽核资源配置,统筹组织开展财务稽核工作,跟踪重大财务事项处置进展,督导问题整改情况,对公司各级单位财务稽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各级单位应在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本单位财务稽核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财务稽核工作,配合公司总部开展财务稽核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单位财务稽核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本单位财务稽核工作流程; (二)制定本单位财务稽核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对本单位财务及相关业务等活动进行实时查询和监控;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及相关业务专项检查,配合上级单位开展相关财务专项检查; (五)总结分析财务稽核工作情况,对相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其他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重大财务事项上报、督办工作; (七)财务稽核工作文档整理和装订归档管理; (八)协调做好相关内外部检查涉及财务的配合工作,督办各项财务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条 各级单位财务稽核机构和人员的主要权限: (一)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报表等会计资料; (二)现场勘查相关资产; (三)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文件、会议记录、电子信息等相关资料; (四)对与财务稽核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访谈,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对重大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和纪检部门报告; (六)对不符合公司和电网发展等相关财务管理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稽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和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国资国企、电力体制等重大改革政策要求; (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撰写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熟悉ERP及财务管控系统等基础应用,具备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单位要完善财务稽核人员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财务稽核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统一的财务稽核人员信息管理库,对财务稽核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单位按要求及时维护财务稽核人员相关信息。 第三章 财务稽核内容与方式第十四条 财务稽核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国家有关财经政策与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会计基础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核算准确性、规范性;财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等; (四)财务及相关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资金的安全性、经营效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资产运营的效率和效果、资产质量及债务风险; (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稽核按工作方式分为日常稽核、现场稽核与财务实时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日常稽核是由各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常规性、持续性财务稽核。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日常稽核监督机制,及时检查资金的安全性,输配电成本管理的有效性,以及经济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准确性等,及早发现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关键风险点,提出优化经营管理建议,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提升公司经营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价值提升。 第十八条 财务现场稽核是各级单位组织实施的,针对工作中某一或某些方面的重点问题,对所属单位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单位应建立常态化的财务现场稽核机制。公司总部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财务现场稽核(公司接受重大外部检查除外)。各级单位应每年对所属单位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财务现场稽核,省电力公司至少每年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一次输配电成本稽核。 第二十条 财务实时监督是依托公司风控信息系统、财务管控信息系统或其它信息技术,通过配置稽核规则和查询方案等对各种经济业务数据进行搜索、比对、分析、判断,在线查找问题并完成整改过程的现代化稽核技术,是提高财务稽核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常态化开展财务实时监督工作。总部组织通用稽核规则建设,适时发布各单位稽核规则建设成果并开展稽核扫描,督导各单位完善稽核规则建设及应用情况;各单位按照总部安排,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自主开展本地化稽核规则建设,及时上报规则建设情况并引用转化总部发布的通用规则,开展稽核扫描,强化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单位可采取自查、联合检查、交叉互查、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业人员协助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稽核工作。 第四章 财务稽核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 各级单位要按照上级单位工作要求和本单位管理实际,确定年度财务日常稽核重点,制定年度财务现场稽核计划。 第二十四条 财务日常稽核工作一般包括实施、报告、整改落实三个环节。 (一)实施环节指稽核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或实时监督,对本单位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资金安全、资本运作、资产运营、电价政策、财税政策等重要业务领域进行稽核诊断。日常稽核内容一般根据上级单位要求和本单位管理重点确定。 (二)报告环节指稽核人员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形成稽核要情,并及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汇报,重大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并上报上级财务部门。 (三)整改落实环节指对日常稽核发现的问题和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落实责任部门,督促及时整改。整改结果报送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第二十五条 财务现场稽核工作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报告、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包括确定现场稽核项目、成立稽核工作组、现场稽核前调查、组织稽核成员培训、制定稽核工作方案、下达现场稽核通知书等。突击检查可不预先通知。 (二)实施阶段包括召开进点会、调查访谈、查阅核实资料、填写稽核工作记录、收集稽核证据资料、填制稽核工作底稿、复核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整理分析形成意见等。检查工作底稿应建立复核机制,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可在签字栏内提出保留意见。 (三)报告阶段包括起草稽核报告或管理建议报告、与被现场稽核单位交换意见、审定稽核报告或管理建议报告等。草拟的稽核报告或管理建议报告形成后,应与被稽核单位交换意见,达成一致后修改完善;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报告中反映。稽核报告或管理建议报告要连同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报告或管理建议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审定。 (四)整改落实阶段包括下达稽核意见书或风险提示单、总结稽核工作、监督稽核意见执行情况等。各级单位应建立后续检查监督机制,将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财务现场稽核“回头看”或年度决算审核范畴,督促被检查单位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实时监督工作程序分为规则建设、实施、报告、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一)规则建设阶段包括组织开展规则新增及优化、规则验证、规则系统固化等。各单位规则建设要以问题治理为导向,全面分析问题成因,结合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借助在线稽核,实现对公司财务合规管理及风险管控等情况的实时监督。 (二)实施阶段包括实时监督规则扫描、疑点分析、佐证收集、问题认定等。实时监督规则应按照规则扫描频率及适用范围进行扫描,各级单位应对存在异议的疑点及时反馈意见并提供相应佐证,并对监督规则提出优化建议。 (三)报告阶段包括汇总整理各级单位问题、起草实时监督报告、下发实时监督报告及问题明细等。实时监督报告连同问题明细一并下发。 (四)整改落实阶段包括下达实时监督整改意见书、上报实时监督问题整改情况及佐证、整改情况认定等。各级单位应建立实时监督整改机制,定期上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单位对财务稽核发现的问题和事项,要及时分析原因,查找管理漏洞,完善管控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健全长效机制,从根源上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各级单位可将财务稽核发现的共性、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提炼形成关键监测指标纳入财务实时监督体系,实现在线监控。总结建立财务稽核典型案例库,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不断促进财务稽核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第五章 财务稽核工作要求第二十八条 各级单位要按照“依法治企、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财务日常稽核,合理安排财务现场稽核,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新信息技术手段,有效开展稽核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单位要加快财务稽核工作创新与转型,主动适应公司和电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稽核新机制,强化财务稽核新作用,从合规监督向合规与价值创造并重转型,从事后稽核向事前、事中稽核转型,积极融入公司经营全局,提出优化经营管理建议。 第三十条 各级单位应按要求向上级单位报送或报备各项财务稽核监督报告。 (一)根据开展财务日常稽核监督工作情况,对各级单位在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影响范围较广的事项,应以稽核要情(模板见附件1)的方式上报上级单位及公司总部。 (二)按照公司统一组织的财务现场稽核工作要求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报告。 (三)根据财务稽核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实时监督报告(模板见附件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总体情况、本单位稽核发现问题及整改成效、总部督导问题整改情况、实时监督规则新增及优化等。 (四)上一年度接受内外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以往未完成整改问题的进展情况。 (五)年度财务稽核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被稽核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稽核工作。 (一)如实向财务稽核人员介绍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按照要求准备并如实提供财务稽核需要的有关数据、资料,根据稽核工作需要提供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所有必要条件,为稽核工作开展提供便利条件; (三)及时对财务稽核结果做出反馈,认真执行财务稽核意见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四)配合完成与财务稽核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位应当保护和支持财务稽核人员依照法规和授权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财务稽核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努力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政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不得徇私包庇、要挟报复;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企业秘密和财务稽核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执行财务稽核任务时,与被稽核单位、个人或稽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形成的稽核资料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叙述完整、分析客观、结论正确、措施可行。 第六章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机制,形成逐级上报、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工作体系,确保及时掌握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模板见附件3)。 第三十五条 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各单位接受省(部)级及以上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政府部门开展的与财务相关的检查。 (二)各级单位发生的重大财务风险事项: 1.挪用、侵占企业资金事项; 2.因诉讼、仲裁单次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一个年度内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 3.主要资产、银行账户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不含符合公司担保管理规定的资产抵押或质押); 4.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而各级单位对相应的债权未提足坏账准备; 5.由于内外部环境变化,预计导致经营亏损或资金供应链出现问题; 6.与财务管理相关,被新闻、网络等媒体报道,可能给公司品牌形象造成损害、影响公司声誉的事项; 7.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可能对公司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8.其他重大财务风险事项。 (三)各级单位在以下方面发生违反国家或公司相关规定的重大事项:资本运作、资金及银行账户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产处置、存货管理、租入与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废旧物资管理、产权管理、税收征缴、委托理财、融资贷款、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债权债务重组、电价政策执行、电费回收、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预算执行、六项费用(公务出国、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费、薪酬及职工福利费支出、社保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和风险管理等。 (四)除以上规定报送事项外,各级单位发生的较大及重大资产损失由二级单位报送公司总部;各级单位一般资产损失逐级报送上级单位,同类型一般资产损失事项年度累计发生金额达到较大资产损失标准,由二级单位汇总报送公司总部。 1.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账面资产总额0.1%以下(账面资产总额不足10亿元的单位按10亿元计算)。 2.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 500 万元及以上 5000 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账面资产总额 0.1%及以上 1%以下(账面资产总额不足10亿元的单位按10亿元计算)。 3.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账面资产总额1%及以上(账面资产总额不足10亿元的单位按10亿元计算)。 (五)其他公司认定需要上报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单位在重大财务事项符合下列任一时点时,在24小时内上报重大信息。 (一)即将提交单位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财务事项开展协商或谈判时; (三)相关人员获悉重大财务事项时。 第三十七条 报告方式采取先以电子文档方式逐级报送上级财务部门,正式报告需经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形式先行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属于涉密内容的,按照公司保密相关规定报送。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单位应紧密跟踪重大财务事项进程,及时上报事项发展情况及最终结果。 (一)对各级单位接受有关政府部门专项检查的事项,公司已规定报送程序的,按规定执行并抄送公司财务部;无规定的,各级单位逐级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检查部门、检查事项等基本情况,检查过程中原则上每周上报一次检查进展情况,检查结束时上报检查结果。 (二)对处理周期较长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每月上报一次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损害情况、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信息。 第四十条 各级单位必须保证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为报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承担责任。公司发现报告的内容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各级单位应按要求做出书面或口头解释。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第四十一条 各级单位财务稽核工作情况纳入公司财务评价体系,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稽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改进提升或问题整改情况、管理建议报告或稽核报告情况、档案管理情况、人员配备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对财务稽核工作开展不力或问题屡查屡犯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财务收支重大违规违纪的单位,除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考核扣分之外,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被稽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阻碍财务稽核工作,不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或配合调查; (二)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据; (三)匿藏、转移、伪造、涂改、毁弃有关报表、账簿、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据; (四)打击、报复、陷害财务稽核人员; (五)拒不执行财务稽核意见书决定; (六)其他妨碍财务稽核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不认真履行财务稽核工作守则或违反财务稽核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稽核人员,各级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四十五条 各级单位发生重大财务事项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发生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追溯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财务稽核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9〕1132号之国网(财/2)195-2018)同时废止。
附件1:稽核要情模板 附件2:实时监督报告模板 附件3: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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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稽核要情 (20××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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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部 签发人: |
××公司××问题(问题定性)
一、基本情况
描述问题产生的背景、过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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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
详细描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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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建议
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
四、其他
……
实时监督报告模板
××公司
(20××年第×季度)
一、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该部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风险防控、财务稽核等工作开展情况。
……
二、本单位稽核发现问题及整改成效
该部分反映各单位开展财务日常稽核、财务实时监督、内外部监督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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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部督导问题整改情况
该部分反映总部督导问题本季度整改进展,总结提炼整改实效。
……
四、实时监督规则新增及优化建议
新增规则包括监督主题、规则类型、监督内容、监督内容简述、问题定义、业务规则、规则固化方法、制度名称和制度条款等。
优化建议部分:目前稽核结果存在的问题并举例,同时提出具体优化建议。
……
五、其他
公司其它重点工作内容。
六、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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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报告
××公司财务部 20××年×月×日
××年××月××日到××年××月××日,公司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大财务事项基本情况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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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财务事项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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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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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