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扶贫捐赠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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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加强公司扶贫捐赠统筹管理,落实扶贫捐赠资金、资产监管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捐赠资金,是指为完成所承担的脱贫攻坚任务而使用的公司对外捐赠资金,包括全部或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电力行业扶贫、光伏扶贫、消费扶贫、党费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

本细则所指的扶贫捐赠项目均为一次性捐赠支出。

第三条  扶贫捐赠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管理。公司统一部署,全力落实好公司承担的脱贫攻坚任务,合理确定扶贫捐赠资金投入的领域、内容、方式和规模。

(二)目标导向。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更加注重扶贫捐赠项目实施效果,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三)压实责任。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承担扶贫捐赠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要明确项目负责人管理责任,切实帮助扶贫地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四)依法合规。开展扶贫捐赠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公司相应的批准或备案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扶贫捐赠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司扶贫工作,推进实施公司定点扶贫工作,统筹公司所属单位扶贫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扶贫规划和计划,筹措公司定点扶贫资金;负责公司扶贫捐赠项目的审批与备案。

第六条  国网宣传部负责公司扶贫捐赠项目的备案、统计及向国资委履行报备程序。

第七条  国网财务部负责扶贫捐赠的全面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

第八条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扶贫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单位扶贫工作统筹管理,负责扶贫捐赠资金预算和项目的报批,负责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宣传职能部门负责汇总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扶贫捐赠项目信息并按要求报送。

第九条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的所属各级单位扶贫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扶贫捐赠事项,按要求开展扶贫捐赠事项报批或报备工作,报送扶贫捐赠项目信息;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扶贫捐赠的财务合规审核和账务处理。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

第十条  公司扶贫捐赠支出纳入全面预算管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执行。

未纳入扶贫捐赠预算支出的,不得捐赠。

第十一条  需要发生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扶贫捐赠事项时,应进行专题审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后实施。

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扶贫捐赠事项应统一报公司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或备案。

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需履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对于急需实施的扶贫捐赠事项可特事特办,随时上报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扶贫捐赠项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扶贫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本单位宣传职能部门、财务部共同开展项目决算工作,并于每年第四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扶贫捐赠项目决算情况统计表,报送公司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网宣传部、财务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扶贫捐赠项目实施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对外捐赠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扶贫捐赠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十五条  实施扶贫捐赠应认真审核受赠方资质,确保扶贫对象符合政府有关认定标准,签订合同时应使用公司对外捐赠统一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扶贫捐赠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应依法保障自身作为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受赠人按约定管理和使用扶贫捐赠款物,动态掌握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应做好扶贫捐赠项目的总结和后评估工作,督促受赠人提供项目总结,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不定期组织对扶贫捐赠事项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未实行预决算管理、未及时报送信息等不规范行为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各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应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及时对扶贫捐赠事项的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违纪问题商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网宣传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扶贫捐赠实施细则》(国家电网企管〔2018〕777号之国网(外联/4)942-2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