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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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32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资金管理,主要包括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财政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财政预算单位为完成国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外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的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国家对金融业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以下统称“各级单位”)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若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网财务部为公司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组织部门,总部其他部门、各分部、各级单位为配合和实施部门(单位)。

第七条国网财务部在公司中央财政资金管理中的职责:

(一)负责申报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负责组织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依据项目责任部门(单位)提供的项目进度向财政部申请拨付资金;

(四)负责按照财政部、国资委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组织项目责任部门(单位)报告中央财政资金的到账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

(五)负责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六)负责组织公司中央财政资金决算编报工作;

(七)负责协调与中央财政资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总部其他部门、各分部、各级单位在公司中央财政资金管理中的职责:

(一)组织各级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科技、信息化等项目补助资金;

(二)按照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要求编制中央财政资金预算;

(三)按照国家批复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定期向国网财务部提供项目进度,财务部据此申请拨付资金;

(四)配合编制中央财政资金决算,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检查。

(五)与中央财政资金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国网审计部负责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决算开展审计监督,就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和上交

第十条  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由总部根据财政部、国资委通知要求,向国资委和驻地财政专员办统一申报。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一次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常规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公司在收到中央部门上交通知和驻地财政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交。对于财政部、国资委临时安排上交的专项税后利润,按照财政部、国资委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上交。

第十二条  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由国网财务部向财政部、国资委提出申请,财政部商国资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核上报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按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应编制未来三年支出规划和下一年度预算,按照“二上二下”程序编制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报。

第十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一上”预算。

(一)基本支出

事业单位对人员编制、实有人数、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供原因说明和证明文件;编制内增人的,提供增人依据、理由、经费需求情况。

(二)项目支出

国网发展部和各专业部门组织各级单位提前开展以后年度财政补助项目储备工作,启动研究论证、编制立项、审核评审等工作。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后,及时向国网财务部提供项目基本信息、立项依据、实施方案、支出计划、绩效目标等信息。

每年8月底前,由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后,通过财政部预算管理系统和正式文件上报“一上”预算数据及编报说明。

第十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二上”预算。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未来三年支出规划和下一年度“一下”预算控制数,国网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和各级单位编制规划和年度预算“二上”方案,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要按照全口径编制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每年12月底前,由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后,通过财政部预算管理系统和正式文件上报“二上”预算数据及编报说明。

第十六条  财政部批复年度预算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需新增预算项目的,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应及时参照“一上”要求提供项目信息,经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网财务部根据下一年度资金投入重点,组织总部其他部门申报。总部其他部门在下一年度计划投资的项目中,选取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编写申报报告,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效果和预期绩效目标、资金支出计划和筹集方案等,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后,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做好与公司预算和综合计划的衔接,优先安排年度预算计划内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支出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公司预算和综合计划,确需安排计划外项目的,由财务、发展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级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下达的预算方案,确保预算执行可控在控。

(一)一般公共预算

基本支出。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额度和规定的用途支出经费,并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核算管理。

项目支出。项目责任部门(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截至上月末项目进度情况提交国网财务部,国网财务部结合当月财政部门资金安排编报用款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财政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网财务部根据财政部提供的政府性基金缴库数据,结合基金补助项目支出情况,在预算批复额度内编报用款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原则上每季度请款一次。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下达后,国网财务部编报用款计划,一次性向财政部申请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方式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主要用于项目支出支付;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主要用于基本支出和单笔金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支出支付。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公司总部,总部在收到资金或授权额度后,纳入总部月度预算,并及时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时,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和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资委等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向国网财务部报告财政资金到账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由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上报。其中: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国网财务部向国资委报送请款情况、到账日期、金额、入账科目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到账后3个月内,项目责任部门(单位)编写项目阶段性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金拨付金额和流程、项目承担单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由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后报送国资委;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项目责任部门(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由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后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项目建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专款专用、明细核算,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足额筹集企业配套资金,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和工程进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完工后及时开展项目竣工决算。

第二十六条  在中央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受生产经营或重大政策、环境变化影响,确实需要对资金的使用对象、标准、额度等进行调整的,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并报国网财务部备案后予以执行。

第二十七条  每年度终了,由国网财务部组织公司中央财政资金决算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中央财政资金决算进行鉴证,并上报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财政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财政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财政资金。

项目责任部门(单位)要加快实施进度,在规定年限内将财政资金支出完毕。确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财政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部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务部清理为结余资金报财政部收回。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纳入中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要按财政部要求申报绩效目标,报送项目进展,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部门(单位)负责拟定绩效目标,由国网财务部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规定和公司要求,定期向分管部门和国网财务部报送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分管部门和国网财务部结合年度绩效目标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规定和公司要求编写绩效报告,上报公司总部。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三条  分管部门对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编写绩效评价报告,由国网财务部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要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单位地方财政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使用中央财政拨付资金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165号之国网(财/2)204-2014)、《国家电网公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国家电网财〔2014〕165号之国网(财/2)200-201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