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的要求,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包括国(境)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驻外人员及家属探亲差旅费按《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驻外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以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工作。公司各级省管产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级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要按照公司部署要求,通过国网商旅应用办理差旅服务采购和差旅费用报销业务,全面加强差旅费合规管控和精益管理,节约差旅出行成本。差旅费报销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会计基础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机构管理职责: (一)财务部是公司差旅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差旅费预算管理。 (二)后勤部负责公司总部差旅费报销、核算等工作。 (三)审计部、驻公司纪检监察组负责公司差旅费开支的监督检查,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门是差旅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并做好预算、报销、核算等工作。 (二)办公室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和规范要求。 (三)审计部门和纪检机构加强差旅费开支的监督检查,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具体标准见下表: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外部董事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公司三级及以下单位的四级正职及以下人员,乘坐飞机须履行本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各级单位三级正职及以下人员夜间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并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可乘坐软席。 因履行紧急公务,确因票源紧张等特殊原因导致乘坐交通工具超过本级标准的,报销时应提供书面说明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做好登记备案。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飞机燃油附加费、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运(含轨道交通)费等可凭据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一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住宿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考虑地区差异、物价上涨等因素,对特殊地区的住宿限额标准可在附件标准基础上适度提高,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住宿费标准可上浮100元;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住宿费标准可上浮50元。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旺季时住宿限额在附件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20%。 若地方政府出台差旅住宿费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各单位可参照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并向公司总部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条 出差人员(不含公司外部董事)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到青海、新疆、西藏每人每天120元。 第三条 出差人员(不含公司外部董事)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贴市内交通等支出。 第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餐饮、交通工具,并按照接待单位标准交纳相关费用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未交纳相关费用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五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异地工作的差旅费
第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会议通知的标准凭据报销;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出差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条 会议期间公杂费及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规定报销。 第三条 经批准到异地参加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培训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统一标准凭据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15天以内(含15天,下同)公杂费每人每天不超过60元;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按50元控制;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按40元控制。 未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出差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15天以内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每人每天分别不超过100元、60元;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分别按80元、50元控制;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分别按70元、40元控制。 第四条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规定报销。 第五条 经组织安排到异地挂职锻炼、培养锻炼、人才帮扶、借调支援等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规定执行;在异地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工作日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所在单位安排住宿,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六章 工作调动的差旅费
第一条 工作人员异地调入本单位时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规定执行;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费用均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调入单位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职工受组织派遣到异地工作,利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回家团聚的,交通费每月可报销两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对职工异地工作情况审核认定后,按差旅费报销标准、程序审批和报销。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对符合第二十一条情况的职工,视同回家团聚,可按规定报销绕道回家交通费,并相应减少回家团聚报销次数。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一条 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对本单位出差制度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条 各级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单位差旅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单位对出差活动及相关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分处理,并追回违规资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国网财务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以内,具体确定本级单位差旅费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21〕234号之国网(财/4)600-2021)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境)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境)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