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资产内部调拨工作,保证资产账、卡、物动态一致,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持续优化资产配置,不断提升资产的效能和效用,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规定》《电网实物资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资产主要包括在学校ERP系统建账立卡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重点低值易耗品。其他资产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内部调拨是指同一会计主体内部的跨部门调拨,不包括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资产调拨。部门内部的资产调拨管理由本部门负责,根据部门具体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核算资产的价值; (二)检查更新调拨资产的成本中心,与资产实物的使用保管部门保持一致。 第五条 网络大学运管中心(知识集成中心)负责信息类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信息类资产的盘点与跨部门调拨; (二)监督检查使用保管部门对信息类资产使用保管信息的维护情况; (三)在ERP系统中更新信息类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 第六条 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非信息类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非信息类资产的盘点与跨部门调拨; (二)监督检查使用保管部门对非信息类资产使用保管信息的维护情况; (三)在ERP系统中更新非信息类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内资产的使用与保管。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部门资产管理员,牵头负责部门资产的调拨工作; (二)移交跨部门调出的资产实物,办理移交手续; (三)接收跨部门调入的资产实物,办理移交手续; (四)组织部门内的资产调拨; (五)指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具体负责资产的使用与保管; (六)维护部门内资产的ERP信息,使账实相符。 第三章 调拨准备 第八条 属于跨部门调拨的情况: (一)部门职能业务调整,部分资产需要调入其他部门; (二)职工岗位跨部门调整,个人办公用资产经原部门同意调入新部门; (三)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开展的资产调拨。 第九条 调出部门的准备工作: (一)清查盘点拟调拨的资产,根据ERP信息填制《资产内部调拨单》(见附件1); (二)配合调入部门,开展预收盘点,确认调拨资产的状态。 第十条 调入部门的准备工作: (一)拟定资产新的使用保管人、存放地点、应用业务范畴及其功能位置,并填入《资产内部调拨单》; (二)开展必要的预收盘点,确认调拨资产的状态。若调入部门和调出部门对预收盘点结果不能达成共识,实物管理部门应主持预收盘点。 第四章 调拨审批 第十一条 实物管理部门对资产的盘点状态作最终确认,根据调拨的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资产部对资产价值进行核算、审批。 第十三条 若单项资产原值大于等于50万元或者批次资产原值大于等于100万元,调出部门需报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若单项资产原值大于等于100万元或者批次资产原值大于等于500万元,调出部门需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批。 第五章 调拨执行 第十五条 实物移交。 实物管理部门组织资产的调出部门与调入部门进行实物的清点和移交。 设备使用说明与运维记录等资料应同时由调出部门移交给调入部门。 调入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使用保管人应参与实物移交工作。 第十六条 账卡信息更新。 (一)实物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内部调拨单》,变更ERP系统中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 (二)财务资产部检查、更新资产的成本中心。 (三)调出部门查询ERP中的资产信息,确认资产已调出。 (四)调入部门更新ERP系统中资产的具体使用保管信息。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 固定资产的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资产部分别归档《资产内部调拨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和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资产内部调拨单 2.资产内部调拨工作流程 附件2 资产内部调拨工作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