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医疗卫生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级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工作管理是指通过规章制度手段和方法对学校医疗及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标准化实施,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平安和谐、稳定而进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管理工作遵循制度统一、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应急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一条 综合服务中心是学校医疗卫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要求和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制订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医疗卫生工作管理办法;负责对学校日常医疗卫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考核。 第二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学校医疗卫生工作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学校医疗卫生工作所涉及的药品、医疗器具采购费用的支付及药品售出款项的收取等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和下达医疗卫生工作年度资金预算。 第四条 教务管理中心负责在校参加学习的学员学生在身体状况异常时与学生家长和送培单位联系工作。 第五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学校学生医保和体检费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区工作部是本校区医疗卫生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实施所在校区的日常医疗卫生服务工作;负责所在校区公共卫生管理和健康知识宣传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疾病预防和传染病防控工作;负责制定所在校区医务人员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并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办理所在校区地方医疗机构委托服务的调研、申请和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受托医疗机构的服务监督工作。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第一条 各校区工作部所辖卫生所及卫生所从业人员须合法执业。 第二条 卫生所严格遵照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的门诊就诊、药房药库、护理、化验、消毒隔离等操作规程以及各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定期开展从业人员相关制度、规程、应急处置以及业务学习培训工作。学生学员在校期间,须执行24小时医疗应急值班制度。 第三条 患者到卫生所就诊时,医生须详细询问患者病情、物理查体以及辅助检查等情况,开具处方,并形成门诊日志。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到两周,但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同时根据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早上报原则认真做好各种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对疑难及危重患者不能确诊的根据情况通过120或学校应急值班车辆及时转院。 第四条 卫生所药剂人员严格审查处方,划价收费,并严格按处方调配发药,如发现处方不妥或发药失误后须及时召回、更改。收费过程须严格执行学校和医保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第五条 护士按医嘱做好各项治疗,定时巡视患者,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向医生汇报病情变化,做好各项护理文书的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六条 卫生所须按照学校财务等相关制度执行药品采购。药品到货后须核对品名、数量、规格、单位、产地、包装、价格等内容并保存药品随货同行单。药品按性质、剂型、种类、包装等分类妥善保管,对毒、麻、精神、贵重药品应加锁保管、定位放置,保证帐货相符。定期开展药品盘点工作。 第七条 卫生所须保持室内整齐清洁,每日用紫外线消毒30分钟,并填写紫外线灯消毒记录;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应重新灭菌,并填写高压灭菌记录。 第八条 卫生所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所需血压计、心电图机等检查和治疗器械的日常使用保管工作,并按照学校资产、耗材管理相关制度做好器械购置、报废、更新等工作。 第四章 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管理工作第一条 卫生所按照驻地教育和公共卫生监督行政部门要求组织做好新入校学生的查体工作,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并向教务管理中心反馈查体结果。按学校要求做好短期培训学员的体检报告筛查工作,并向教务管理中心、学员学生工作部反馈筛查结果。 第二条 卫生所每月通过宣传栏、微信、OA通知等方式开展一次健康教育并发布驻地疾病预报。 第三条 卫生所自行或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所在校区食、宿、学、公共场所卫生(浴室、理发室、图书馆等)、二次供水(水源)及传染病防治等开展医学监督工作,其中1、2、4季度每月定期检查1次,3季度每月检查2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以及改进意见和期限告知相关负责人,并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卫生所按照驻地疾控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要求做好所在校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有关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卫生所做好所在校区病媒消杀、疾病预防应急物资等公共卫生管理涉及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一条 医疗卫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及人员未尽职尽责,给学校工作带来被动或经济损失的,按照《部门负责人月度综合事项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