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科技进步奖是经学校设立和承办、面向学校的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学校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并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充分调动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条 为做好学校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技术学院分公司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评比表彰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学校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学校科技进步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学校科协负责学校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下设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教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六条 各专业评审专家组由教务管理中心根据年度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领域提出,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 第三章 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第八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九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各等级奖励数量及奖励金额按照学校年度表彰计划清单确定。 第十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是学校授予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培训教学改革与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的荣誉。 (一)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科技创新和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的; (二)在创新培养模式、构建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提升教培能力中取得的并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在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集成、技术改造活动中,取得较大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的; (四)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活动中,积极推进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电力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学校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完成电力重大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一等奖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行业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技术难度大,有重大创新,实用化程度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促进电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二等奖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实用化程度较高,取得知识产权,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三等奖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满足实用化要求,对促进电力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经实践验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第十二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鼓励自主创新,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归属清晰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授奖。本条款所指知识产权必须是候选部门或候选人所拥有的专利、论文、论著、软件著作权等成果。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由学校所属各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学校科技进步奖应是近三年内通过验收、评审、鉴定、技术评估、专家推荐、试验检测等形式认定的,实施半年以上,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的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解决了电力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半年以上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 (三)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提高电力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有较强的推动作用。 第十五条 申报学校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部门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和学校(厅局级科技相关)科技进步奖励的。 第十六条 已推荐过或曾获过学校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但连续两次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要继续推荐,须间隔一年后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候选部门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的候选部门和个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其排序原则上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及其填写说明由教务管理中心统一制定。 申报学校科技进步奖的部门或个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等附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奖励办公室。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真实、完整。 对于先进技术推广项目,应提交应用成果证明材料。对于科技论著、学术论文,应提交正式出版和其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同行所引用或应用证明材料。对于技术标准项目,应提交正式颁布和采标情况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部门应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推荐,签署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受奖部门数和受奖人数实行限额。原则上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受奖人数不超过8人,受奖部门数不超过5个;二等奖项目单项受奖人数不超过6人,受奖部门数不超过4个;三等奖项目单项受奖人数不超过5人,受奖部门数不超过3个。技术革新奖单项受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评审办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在设奖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后提交评审,涉密项目不公告。 第二十三条 评审办负责组织评审组评审工作,各专业评审组采用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评,以专业加权评分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产生的评审结果经由评审办提交科协审议,经学校决策程序审定后,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等奖的推荐或评定应当由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过;二、三等奖的评定应当由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部门)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评审专家组完成评审工作后,拟授奖项目报学校审定后,相关信息在学校协同办公系统上进行公示。任何部门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及其候选部门、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姓名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部门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候选人、候选部门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教务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协助。 第三十条 教务管理中心及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报学校审议,履行学校决策程序后,发布表彰文件。 第三十二条 教务管理中心负责向获奖项目完成部门和个人发放奖励证书。奖金按照创新成果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盖用学校印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教务管理中心报学校批准后撤销其奖励。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教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学校科技进步奖优秀获奖项目申报更高级别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科学技术奖评审细则》(鲁电专培教〔2020〕16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