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返回
发布时间:2019-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科研、教学、学术活动的员工和在校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根据《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问题的举报,组织调查,并根据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向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条 监察审计部(纪委办公室)负责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监督工作,并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员工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员工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

第七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在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和落实处理决定。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举报人可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举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口头举报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备案,并落实举报材料的真实性。举报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受理,并通知举报人。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确定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汇报是否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一条 决定实施正式调查的,学术委员会授权由5-7人组成的临时调查小组开展正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一)临时调查小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监察审计部人员、学风端正且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

(二)临时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四)临时调查小组在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二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  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临时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听取临时调查小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到学校员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员工相关管理办法,会同党委组织部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员学生工作部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在校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教务管理中心(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并发布。党委组织部落实员工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学员学生工作部落实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员工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获得的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暂缓各类人才评选。

(六)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七)解除聘任。

(八)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和调查中的表现,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若经调查发现举报人有伪造证据或其他明显恶意诬告行为的,学校将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复  核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学术不端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