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学生参加竞赛,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创业精神,提高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人才培养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和山东省、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学校各专业培训部(系部)全日制在校教育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参加校外各级组织的竞赛活动及学校组织的竞赛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教务管理中心(技能等级评价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教务管理中心”)是竞赛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参赛项目,负责备赛和参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获奖级别的审核确认,负责竞赛工作量核定,负责根据参赛情况,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第六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落实参赛学生奖惩事宜。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落实参赛责任部门的奖惩事宜。 第八条 各专业培训部(系部)负责上报参赛申请,负责制定参赛工作方案,负责安排指导教师和选拔参赛学生,负责组织学生备赛和参赛,负责审核参赛学生资格,负责上报竞赛成绩和总结等工作。 第九条 综合服务中心、各校区工作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备赛场地、交通、安保、医疗,备赛期间教师和学生食宿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分类与实施 第十条 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三个级别。具体竞赛级别根据竞赛主要组织单位(部门)的行政级别确定。 第十一条 教务管理中心根据上级竞赛计划,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每年12月份拟定下一年度学生参赛项目计划,明确竞赛级别,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增加的竞赛项目,由参赛组织部门起草签报提出申请,教务管理中心审核,有关部门会签,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纳入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管理中心根据参赛计划,提前1-3个月下达参赛通知,明确参赛组织责任部门及参赛要求。 第十四条 参赛组织责任部门编制参赛工作方案,包括选拔选手、组建指导教师队伍、编制参赛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等,经教务管理中心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各专业培训部按照参赛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竞赛选手内部选拔、组队、集训等工作,积极备赛,全力争取优异成绩。 第十五条 竞赛结束后15个(含)工作日内,参赛组织责任部门完成工作总结、资料归档等工作,按照学校财务要求完成内部结算;教务管理中心安排部署竞赛成果应用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竞赛成果及相关资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别纳入业务档案、学生档案和指导教师人事档案。 第四章 参赛经费 第十七条 学生参赛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各级竞赛所需费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对参赛获得个人奖项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条 参赛获得团体奖项的参赛队,学校给相应奖励,按照参赛队员人均奖金等同于个人奖项同名次奖金数额发放。参赛选手同时获得个人奖项和团体奖项时,奖金不重复发放,按奖金数额高者发放。同一竞赛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级别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竞赛中获特等奖、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等其它荣誉称号者,对照实际排名参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竞赛成绩优异、组织工作出色的部门,在月度培训教学中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各级组织的竞赛时,因违反竞赛纪律受到主办方通报批评等处罚,或发生其他事件影响学校形象,在月度培训教学工作中,对参赛组织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自行参加竞赛,不予经费报销及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参赛管理办法》(鲁电专教〔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 奖励标准 对参赛获得个人奖项和团体奖项的学生,学院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额度如下: 1.获得国家级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 2.获得省部级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 3.获得地厅级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同一竞赛中,团体奖和个人奖奖金不累加,按最高奖项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