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规范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以下简称“一红两优”)的评选工作,激励广大团员青年不忘跟党初心、牢记青春使命,积极投身国际一流企业大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二条 学校党委负责对表彰名单进行研究讨论和审批。 第三条 学校团委负责候选支部及人选推荐名单审核上报、公示和表彰等相关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团总支、直属团支部负责按照评选管理办法组织酝酿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及名额第五条 一红两优在学校全体团支部和全体团员中评选。 第六条 每年评选表彰的名额: (1)五四红旗团支部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20%; (2)优秀共青团员不超过全校团员总数的8%; (3)优秀共青团干部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60%。 第四章 评选条件第七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政治建设好。加强对团员青年的理想信念和国情教育,引导团员青年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二)组织基础好。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坚决贯彻党的决定,有效履行组织青年、宣传青年、凝聚青年、服务青年职责。规范开展团员教育、管理、监督,认真做好“三会两制一课”、团员发展、团费收缴及团内推优等工作。 (三)活动开展好。学风建设好,具有创先争优、比学赶帮超的浓厚学习氛围;具有以思想教育、理论学习为主的支部品牌特色主题活动;按时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团日活动;积极动员和组织支部成员参与“三下乡”暑期、寒假社会实践活动,定期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积极组织本支部同学参加校园文体活动。 (四)班子建设好。班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集体决策,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较好的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按期换届,民主选举;支部工作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计划详实可行,总结全面;支部班子成员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深入,对支部团员有感召力和影响力。 (五)团员青年反响好。支部成员学习成绩良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团员民主评议优秀率高,没有不合格团员;团支部成员在参评学年中无违纪处分情况;团员队伍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第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带头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二)带头弘扬新风。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班级做贡献,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 (三)带头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每学期综合素质量化考核成绩排名班级前30%,考试无不及格科目。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善于创新创造,在团员青年中有较强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带头遵规守纪。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参评学年没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义务,按要求参加“三会两制一课”和团的活动,按时主动缴纳团费。 第九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从事团的工作不少于一学期,且参评时仍继续担任团干部; (三)做弘扬正气的表率。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时刻注重品行修炼,始终保持团干部的政治本色。 (四)做勤奋学习的表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参评学年每学期综合素质量化考核成绩排名班级前20%,考试无不及格科目;主动学习团的业务知识。 (五)做履职尽责的表率。热爱团的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坚持围绕党政中心任务和青年需求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创新。 (六)做服务青年的表率。紧紧围绕青年需求,密切联系青年,竭诚服务青年,积极帮助青年解决实际问题,自觉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在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五章 评选流程第十条 评选启动:每年3-4月份,校团委启动评选工作;各校区团总支、直属团支部将评选要求传达到参评团支部。 第十一条 支部申报:参评团支部对照评选要求,向上级团组织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初评推荐:各校区团总支、直属团支部根据参评团支部申报材料和日常工作表现情况,按照限额评选出校级一红两优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学校审核:校团委对推选的候选支部及个人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表彰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开表彰:校团委于每年五四期间向获奖集体、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五条 以上先进集体、个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予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被学生投诉,团员青年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二)创建及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属实者。 (三)有其他应当撤销荣誉称号行为或情况出现的。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