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维护全体学生的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学代会的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学代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学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学生会主席作工作报告; (二)讨论学校和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收集和处理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其他应当由学代会行使的职责。 第五条 学代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团结和引导全体学生刻苦学习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反映全体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学校民主建设; (三)指导学校学生会等学生群众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四)组织和倡导全体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章 学生代表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 学生代表由选举代表和列席代表组成。选举代表由学生会和班级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超过学生会或班级学生人数的10%。学生代表每届任期一年。 第七条 学生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习刻苦努力,专业成绩较好,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 (三)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广大学生的拥护和信任; (四)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可以积极、如实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遵章守纪,近一学年内无违规违纪现象出现。 第八条 学生代表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提案权; (三)出席各项会议,参与审议会议文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学代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以及学生群众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学生代表主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各项会议,正确履行代表职责; (二)服从并严格执行学代会和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三)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学生代表因转学、退学、毕业等原因自动丧失代表资格,选举代表由选举班级或者其他班级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出现违反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不履行第九条规定的义务时,选举代表经选举班级提出、委员会决定,列席代表经委员会决定,可以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免去代表资格的,选举代表由选举班级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第四章 学代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代会届期为一年,届期内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委员会负责召集,全体会议一般于本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个月内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学代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应到会的学生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委员会,由学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学代会会议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委员会主任、学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提案应当由学生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提出,并由其他两名学生代表附议。提案由大会筹备委员会审核并登记造册,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大会议程的提案由新一届委员会负责与学校交涉处理,同时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报告提案解决情况。 第五章 学代会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代会设委员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协商处理临时出现的属于学代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任期和学代会届期相同。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团委专职干部兼任,代表学校团委对学代会进行工作指导;设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从委员中差额选举产生;设秘书长一名,由学校学生会办公室主任兼任;设委员若干人。 第十八条 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确有临时、重大事务需要讨论、决定时,可由常务副主任召集委员会扩大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 (三)制定、修订和解释学生工作决议、制度等; (四)召集学代会;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选举、罢免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七)向学校团委提出罢免委员会主任的建议; (八)其他应当由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学习、文体、生活三个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由五至十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主任由委员会主任指定。专业委员会任期和学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在任期期间如果不能够履行职责时,可进行调整,并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提交学代会的有关提案; (二)检查、督促学生群众组织贯彻执行学代会决议,及时处理学生代表提案; (三)学代会闭会期间,根据学代会授权,审定属于本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学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四)其他应当由专业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鲁电专学工〔2019〕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