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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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请销假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请销假”是指学生因病或者因公、私事(以下简称“因事”)请求准许在一定时期内不参加学校学习、工作或者生活而办理相关书面登记手续,以及在请假期满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培训秩序、保障学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办理请销假手续按照顶岗实习单位或者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宣贯学生请销假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核学生1周以上、6周以内的请假申请;

(三)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校区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全体在校学生宣贯学生请销假规章制度;

(二)负责受理并根据学生请假时长及时办理审核手续;

(三)负责完成学校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

第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当填写《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销假单》并根据请假时长分别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1天(含)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

(二)1天以上、3天(含)以内的,由校区工作部学工处批准;

(三)3天以上、1周(含)以内的,由校区工作部学工负责人批准;

(四)1周以上、2周(含)以内的,由校区工作部、学工部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2周以上、6周以内的,由校区工作部、学工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学校分管校长批准。

(六)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6周(含)以上的,办理休(退)学手续。

第八条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设计阶段因病、因事请假的,应当事先获得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批准。

第九条 学生请假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请假期满,学生应当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复学手续根据教务管理中心规定执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销假单》由辅导员保存。

第十条 学生在周末节假日期间办理离校手续的,辅导员应当在周末节假日开始之日2天前组织班级学生填写《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离校登记表》,不再填写《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销假单》。

第十一条 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课或者无故超假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销假单》由校区工作部在办理销假手续之日起至少保存半年,《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离校登记表》由校区工作部在学生填写完毕之日起至少保存半年。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对校区工作部学生请销假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对学生请销假管理工作中存在廉洁问题的,任何人有权逐级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举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销假单

2.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离校登记表

 

附件1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请销假单

 

附件2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离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