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和《学生志愿管理暂行办法》(教思政〔201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者事业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我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送温暖献爱心、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应急救援以及帮扶特殊群体等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团委统筹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志愿服务组织包括: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和专项志愿服务队伍。 第八条 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下设办公室、对外联络部、网络信息部、文宣部和项目管理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项部门。 第九条 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应结合实际建立组织章程,章程包括服务宗旨、服务领域、服务方式、管理制度、管理组织及其权限等事项,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条 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 (二)按照学校团委统筹部署,指导校内专项志愿服务队开展各类志愿服务; (三)负责“志愿汇组织版”APP的日常运行,包括活动招募、申报志愿服务项目的审核和督查、活动过程管理及志愿者管理等; (四)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相关培训; (五)完成学校团委交办的其他有关青年志愿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志愿服务队伍是指由志愿者自发组织成立,在校内外开展特色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第十二条 专项志愿服务队可以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相关教育与培训,并可以根据队伍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专项志愿服务队成员应为已经“志愿汇”注册成为正式志愿者的在校师生,且每支队伍长期成员人数不少于15人。若个人或团体有意向组建专项志愿服务队,或因活动需要增减成员,应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校区团总支每年对本校区专项志愿服务队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的服务队,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服务队,应当按要求暂停活动或解散。 第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各部门联合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发布有关信息并开展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六条 学生志愿者注册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积极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有志于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四)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五)承认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自愿履行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开展的各种活动,接受相关教育及培训等;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必要时优先获得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其他青年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四)对志愿服务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执行青年志愿者协会决议; (二)自觉学习志愿服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四)自愿接受所在志愿者组织的管理;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团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汇”APP中进行注册,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团委颁发《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书》,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可以按照程序向学校团委申请补办。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和学生自行开展两类,鼓励、支持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公益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学生第二课堂考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的程序: (一)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所在校区团总支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校区团总支进行审批、登记和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学生志愿者按计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按照第二课堂考核规则进行积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 校区团总支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志愿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管理、组织、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组织开展校外志愿服务时,学校团委、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学校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 第五章 认定记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志愿服务通过“掌上学院”APP第二课堂模块进行积分认定和档案记录。 第二十七条 参加志愿服务结束后,学生志愿者应及时在“掌上学院”APP申请积分认定,提交由活动负责人或服务对象提供的志愿服务证明,经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记载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者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志愿者服务实行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学校团委根据志愿者大学学段参加志愿服务的累积时长,认定其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 一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100小时; 二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300小时; 三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600小时; 四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1000小时; 五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达1500小时。 第三十一条 凡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志愿服务中违反组织纪律、无视组织规定或无故擅离职守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理。严重者注销其志愿者账号,清除其会员身份,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依据志愿服务累积时长、服务工作表现、服务工作成效等,对表现优异的志愿者进行表彰。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团委负责建立健全学生志愿服务教育体系,包括基础教育、专业培训及临时性培训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后,学校将集中开展不少于18学时志愿服务基础教育全员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志愿者专业培训,旨在提高学生志愿者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未经专业化培训,志愿者不得参加应急救援、特殊群体服务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 第三十六条 校区团总支可在基础教育、专业化培训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经费列入学生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推广和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和志愿者权益保障;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相关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九条 校区团总支应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大力宣传志愿服务先进组织和个人,积极动员广大学生加入志愿服务队伍中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校区团总支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