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中国共产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建”的具体体现,是团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推优工作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不仅有利于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和组织建设。 第四条 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下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从而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五条 推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培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团员的推优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党委负责监督、指导团组织的推优程序、推优结果。 第八条 学校党委党建部负责推优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 第九条 学校团委负责对校区团总支(团支部)推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学校团委应在对推荐对象做进一步考察的基础上对校区团总支(团支部)意见进行审查,做出推荐意见,上报学校党委党建部。 第十条 校区团总支负责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开展推优工作,负责整理汇总上报推优材料,负责监督、检查各团支部推优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向党组织汇报被推荐人的推优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推荐名单的公示及意见处理。在党组织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团总支应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各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并向党组织如实提供团组织推优意见;在党组织确定发展对象时,团总支应积极向党支部汇报拟推荐对象的表现情况。 第十一条 各学生团支部负责具体实施推优工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负责向团总支上报推优材料,汇报推优情况。 第三章 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凡团的组织关系在学校,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正式注册学校全日制学籍的在校学生,积极参加团内组织活动,完成团组织分配的任务,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的团员,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十三条 团组织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对象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对象的条件具体为: (一)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努力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认真学习党史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向团组织和党组织汇报思想状况。 (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热心助人、乐于奉献的优良品德。热爱党,热爱祖国和人民,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顾全大局,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有较高的思想境界。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 (四)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善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具有团队精神,热心为同学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在学校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学习和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 (七)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优良,品学兼优,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每学期学生评价成绩综合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且民主评议获得支部全体团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在特殊时期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模范,提出过入党申请,团组织可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五条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在考试或考查课程中出现不及格的; (二)受到学校给予的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的。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在学校团委指导下,由校区团总支和各学生团支部具体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工作程序是: (一)对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团支部在广泛听取团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名;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具体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议,以书面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得支部全体团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取得推荐对象资格,推荐对象人选报团总支。支部推优数量不超过支部团员总数的10%。 (二)团总支深入基层进一步核实情况,征求辅导员对推荐对象人选的意见;召开总支委员会,认真讨论研究推荐对象人选,根据投票结果和各方面意见确定推荐名单。 (三)团总支在确定推荐名单后一个月内,指定专人与推荐对象进行单独谈话,了解其思想、学习、工作表现,并做好谈话记录(附件3)。 (四)团总支将推荐结果在全校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处理相关意见。 (五)团总支组织推荐对象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审核表》(附件2),由团总支签署意见后,连同《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1),报送校区党总支及学校团委。 (六)团总支不定期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七)学校团委审查推优过程,汇总、审核推荐名单,报学校党委党建部。 (八)在确定发展对象人选时,各级团组织应积极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拟推荐对象的表现情况。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考察推荐,对团组织推荐的推优对象,党组织进行重点培养、教育,优先发展。 第十八条 推优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团总支和团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公示。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件推荐,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对条件不成熟的应该继续培养。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的倾向。如果暂时对推荐对象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对象有针对性地继续开展培养工作,待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团支部团员大会民主评议是推优工作的重要环节,团支部要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会议时间,团员到会率达不到80%时,支部大会应推迟召开。 第二十条 培养、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团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一般每年推荐一次,原则上每年5月份进行。 第二十一条 推荐对象因就业、升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其相应材料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二十二条 在党组织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团组织要落实推优工作要求。在党组织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团组织要主动提出意见。各级团组织要定期主动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团的推优工作计划,搞好党团衔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团组织在推荐过程中,要加强政治责任感,坚持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公正公开,保证推荐质量。 第六章 培养教育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组织、团组织担负着共同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好对所推荐的优秀团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在团员中壮大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二十五条 重视对优秀团员的教育引导,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团委不定期检查团总支、团支部推优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指导,认真审核推荐意见,严格把关,防止推荐工作流于形式,必要时将直接向团员所在的团总支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能否做好推荐工作将作为团组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列为年度评选先进的重要标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共青团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学生推优入党管理办法》(鲁电专团发〔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推荐名单汇总表 2.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审核表 3.谈话记录表
附件1 推荐名单汇总表
附件2 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审核表
谈话记录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