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团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职业院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团代会是全校共青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共青团组织体制的根本体现,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组成方面,代表全校共青团员意志,维护全校共青团员权益。 第三条 团代会及其常设机构、执行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团的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团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共青团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召集,学校党委及上级团组织批准,团员代表参加并行使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出席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时,方可召开团代会。 第五条 团代会的领导机构:团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委员会,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一般由现任学校团委成员组成。 第六条 团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学校团委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校团的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学校团委新一届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级团组织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章 团代会代表 第七条 团代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第八条 团代会的代表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自下而上提名,校区团总支、直属团支部和班级团支部民主推荐、充分酝酿,按照20%的差额选举产生。 第九条 团代会的代表总数占学校团员总数的10%左右。其中,基层团支部、非团学干部的团员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70%,女代表不少于30%,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5%,青年教职工代表(含团干和团员)不少于5%。在任的学校团委委员和下一届学校团委委员候选人自动成为代表。团代会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批复,经学校团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审议通过。 第十条 团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并协助贯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二)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履行代表职责; (三)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团员意见,并将各提案反馈切实传达给团员; (四)维护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团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相应会议,参加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对学校团委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三)根据相关程序,联名提出提案、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 第十二条 团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从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团代会代表产生时止。 第十三条 团代会召开期间,根据需要可适当邀请一些入团积极分子为非正式代表,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团代会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团代会的各项工作,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由学校团委具体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筹备阶段的工作及其程序: (一)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团代会的请示; (二)起草关于召开团代会的决定(草案); (三)召开团委会议,讨论有关筹备团代会的事宜; (四)召开团委会扩大会议,讨论并决定召开团代会的有关事项; (五)成立团代会的筹备工作机构; (六)下发关于团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七)做好召开团代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酝酿推荐和选举出席团代会代表; (九)指导所属团组织做好选举代表的有关工作; (十)审查代表选举程序和代表资格; (十一)编制代表名册; (十二)分编代表团(组); (十三)研究制定下一届团的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四)下发关于团的委员会名额分配方案和候选人人选酝酿推荐工作的通知; (十五)组织酝酿、推荐下一届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十六)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呈报下一届团的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十七)制定团代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并提出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草案); (十八)提出大会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草案); (十九)起草团委工作报告(草案)、团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草案)、团代会选举办法(草案)及其他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等; (二十)制作代表证、列席证、工作证、主席团证; (二十一)印制团代会选举用预选选票、正式选举选票及选举用各类报告单、计票单; (二十二)编制团代表大会人事工作日程; 第十六条 团代会正式举行前,由上届团委会主持召开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阶段的工作及其程序: (一)召开第一次预备会议 1.作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审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主席团一般由各代表团团长、团代会筹备机构负责人及各方面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团代会代表); 4.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审议委员预选候选人名单。 (三)召开第二次预备会议 1.审议通过上一届委员会团费收支审查报告; 2.审议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3.审议通过大会监票小组建议名单; 4.委员预选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5.差额选举委员候选人; 6.公布选举结果; 7.宣读大会须知。 第十七条 正式会议议程: (一)团代会开幕式 1.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歌》; 2.团委书记致开幕辞; 3.兄弟高校致辞; 4.群团组织致辞; 5.上级团组织领导讲话; 6.学校党委书记讲话。 (二)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1.听取共青团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工作报告; 2.听取学校团的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等其他有关重要事项报告; 3.主席团向大会推荐新一届团委委员初步候选人。 (三)各代表团分组讨论 1.讨论领导讲话、工作报告等; 2.讨论、酝酿团委委员候选人。 (四)主席团第二次会议 1.听取各代表团讨论情况的汇报; 2.确定新一届团委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3.通过有关事项。 (五)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1.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2.组织选举新一届团委委员(检验票箱、分发选票、代表投票、开箱验票、计票、宣布计票结果); 3.宣布选举结果; 4.通过工作报告决议; 5.通过重要事项决议。 (六)团代会闭幕式 1.致闭幕词 2.奏唱《国际歌》 (七)新一届团委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1.宣读选举办法; 2.审议通过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 3.宣读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 4.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5.选举新一届委员会书记; 6.公布选举结果; 7.新当选学校团委书记代表新一届委员会发言; 8.讨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分工。 第五章 选举办法 第十八条 团代会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负责,重要事项由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新一届团委委员候选人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差额名额为应选人数的20%,正式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 第二十条 新一届团委委员人数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通常由7至1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3人,均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新一届团委委员预选候选人根据候选人产生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上届团的委员会广泛征求所属团组织和团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预选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后,经大会主席团初步确认,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预选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大会监票小组由7人组成,设总监票人1人,监票人2人,计票人4人。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均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产生。 第二十三条 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时,须实到会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四条 划票方法。同意的在候选人名字下方空格内划“〇”,不同意的在候选人名字下方空格内划“X”,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时,在另选人姓名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对应的空格内划“〇”。每种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二十六条 预选时,预选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委员选举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取足应选人数;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选举候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预选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的列为正式选举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预选候选人中,按照应选人数的120%确定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产生;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大会主席团研究,征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选举。委员候选人预选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结果,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等额正式选举。 第二十七条 正式选举时,按姓氏笔画为序,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候选人和另选人所得同意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八条 新一届团的委员会书记采用等额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选举办法经全体代表讨论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六章 常设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团委是团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团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团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学校团委委员的任期自团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团代会召开时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团委由学校团委委员组成,每届学校团委委员由通过团代会新当选的团委委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团委书记、副书记从学校团委委员中产生,书记、副书记人选由团代会提名,并经学校团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通过。 第三十三条 团代会召开后,新一届团委须报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共青团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共青团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团员代表大会章程(试行)》(鲁电专团发〔2019〕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