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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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30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维护毕业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开展就业工作。学校坚持以校园招聘为手段,以指导服务为保障,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五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的职责包括:

(一)组织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

(二)组织开展就业宣传;

(三)组织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四)组织开展优秀毕业生选拔工作,审核、上报优秀毕业生名单;

(五)制定就业方案;

(六)组织开展就业报到证办理和领取工作;

(七)组织开展应届毕业生择业意向调查和往届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校区工作部的职责包括:

(一)开展就业方针、政策宣传,对毕业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联系用人单位,发布就业信息,组织校园招聘,推荐毕业生就业;

(三)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资格审查、签约管理工作;

(四)编制就业工作报表,开展阶段性工作分析,报送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

(五)负责延期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改派工作;

(六)组织填写《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并归档;

(七)负责邮寄毕业生档案;

(八)开展应届毕业生择业意向调查和往届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就业管理

第七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组织校区工作部通过授课、咨询、校园网、宣传栏、模拟面试等形式开展就业政策、知识、技巧等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八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组织校区工作部在毕业学年上学期汇总毕业生专业、学历、培养方式、生源所在地等生源信息,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校区工作部组织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并进行鉴定。教务管理中心印制学习成绩单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组织校区工作部积极联系用人单位,收集、整理、发布就业信息,安排招聘会。

第十一条  毕业生应当携带求职信、个人简历、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积极参加应聘。

第十二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办理签约手续。毕业生和省内用人单位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签约;毕业生和省外用人单位签订纸质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后,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申请省外就业并填写网上就业协议。

第十三条  已签约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方案报送前,又与新的用人单位签约,或者因毕业生单方原因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由毕业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报送毕业生就业方案至上级主管部门,领取就业报到证后组织校区工作部发放。

第十五条  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的重要凭证,毕业生应当妥善保管。就业报到证遗失,毕业生应当及时在相关媒体登记挂失、声明作废,并持经学校审核同意的书面申请至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费用由毕业生本人负担。

第十六条  已签约毕业生应当按照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时间报到,因特殊情形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事先取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申请延期报到。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应当持就业报到证回户籍地就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名登记。

第十七条  以签订劳动合同、灵活就业证明、非派遣签约等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应当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实名管理服务系统”中进行报到登记,填写就业状况,查询档案迁移情况,办理档案托管;未落实用人单位或者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且未进行实名登记的,应当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实名管理服务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填写求职意愿、服务需求,了解当地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查询档案签约情况,接受当地就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十八条  毕业生在择业期(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省内用人单位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二次派遣)。落实省外用人单位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就业协议书或者接收函,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九条  毕业生在改派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改派:

(一)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到户籍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落实省内用人单位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新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三)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落实省外用人单位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省外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或者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通知书),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第二十条  对在就业过程中有伪造就业协议等违反就业规定行为的毕业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年度毕业生人数、就业形势等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联系招聘单位、毕业生派遣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率的计算公式为:(毕业生就业签约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第二十三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对校区工作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存在廉洁问题的,任何人有权逐级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举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鲁电专学〔2018〕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