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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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30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把防治校园欺凌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本校学生之间,实施欺凌学生(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或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遭受欺凌学生(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第三条 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全体在校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制度并开展宣贯;

(二)负责组织开展校园欺凌隐患问题排查;

(三)负责指导校区工作部做好校园欺凌事件调查、舆情管控等工作;

(四)负责对实施欺凌学生行文处分;

(五)负责对舆论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广泛的校园欺凌事件编写事件基本情况报告,并报送学校办公室;

(六)负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件基本情况报告;

(二)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党委党建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校区工作部做好舆情管控工作;

(二)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教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学员学生工作部处分文件办理学籍事宜;

(二)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校区工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开展防治校园欺凌专题教育;

(二)负责开展校园欺凌隐患问题排查;

(三)负责接听校园欺凌举报电话;

(四)负责开展校园欺凌事件调查,对实施欺凌学生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考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对遭受欺凌学生开展救治和心理辅导;

(六)负责做好校园欺凌舆情管控工作;

(七)负责做好防治校园欺凌家校沟通;

(八)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校区工作部通过安全课程、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防治校园欺凌专题教育,专题教育工作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于每学期初组织校区工作部开展校园欺凌隐患问题集中排查工作,通过“一站式”接诉即办平台开展校园欺凌隐患问题常态化收集工作;校区工作部通过校园欺凌举报电话开展校园欺凌隐患问题常态化收集工作;学员学生工作部组织校区工作部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处置。

第十二条 经学校主动排查发现,或经学生或家长向学校举报发现校园欺凌事件的,校区工作部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并根据事件后果、影响等分别向办公室、党委党建部、学员学生工作部等部门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应当在程序启动后十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对经调查认定的实施欺凌学生,根据校园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一)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遭受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考核。

(二)对于情节比较恶劣、给遭受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通知学生家长,并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纳入“第二课堂成绩单”考核,同时邀请公安机关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欺凌事件,调查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欺凌事件,对实施欺凌学生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欺凌事件,对实施欺凌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遭受欺凌学生,学校及时进行相应的救治和心理辅导,并通知学生家长给予协助,切实保护遭受欺凌学生的身心建康,防止二次伤害,帮助遭受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第十五条 对舆论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广泛的欺凌事件,做

 

好舆情管控工作,并由学校办公室将事件基本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事件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起因、过程、涉及人员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对校区工作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对防治校园欺凌工作中存在廉洁问题的,任何人有权逐级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举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