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员学生工作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校区工作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校区工作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三)低保家庭学生; (四)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六)孤儿;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八)重点困境儿童; (九)烈士子女; (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十一)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或者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困难的学生。 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经济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环节。 第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附件2)。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校区工作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七条 校区工作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员学生工作部对校区工作部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九条 对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廉洁问题的,任何人有权逐级举报。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严肃处理。举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员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鲁电专学工〔2020〕18号)同时废止。
附表: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附表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表2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