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三项制度改革,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技术学院分公司(以下简称学院)员工岗位聘任管理,强化岗位动态管理与考核,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激发员工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员工岗位聘任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严把思想政治素质标准; 2.坚持能上能下、择优聘用,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3.坚持科学评价、破除“五唯”,注重工作实绩和突出贡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长期职工。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教师岗位 1.教师岗位是指从事培训教学和实习实训指导等工作的岗位。 2.教师岗位设置高级教师、中级教师、初级教师三个层次。高级教师划分为高级一级、高级二级、高级三级,中级教师划分为中级一级、中级二级、中级三级,初级教师划分为初级一级、初级二级、初级三级。 3.教师岗位各层次中,一级岗位一般不超过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的30%,三级岗位一般不低于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的20%。 第五条 辅导员岗位 1.辅导员岗位是指从事学员学生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和就业指导等工作的岗位。 2.辅导员岗位设置高级辅导员、中级辅导员、初级辅导员三个层次。高级辅导员划分为高级一级、高级二级,中级辅导员划分为中级一级、中级二级,初级辅导员划分为初级一级、初级二级。 3.辅导员岗位各层次中,一级岗位一般不超过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的40%。 第六条 其他技术岗位 1.其他技术岗位是指从事图书资料、编辑出版、学习服务、产品研发、信息通信技术、医疗卫生等工作的岗位。 2.其他技术岗位设置高级技术、中级技术、初级技术三个层次,高级技术划分为高级一级、高级二级,中级技术划分为中级一级、中级二级,初级技术划分为初级一级、初级二级。 3.其他技术岗位各层次中,一级岗位一般不超过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的40%。 第七条 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是指从事行政事务、规划计划、财务资产、人力资源、党群纪检、安全监察、物资(招投标)、工程建设、培训教学等业务管理和综合管理工作的岗位。 2.管理岗位设置高级管理、中级管理、初级管理岗位。高级管理划分为高级一级、高级二级;中级管理划分为中级一级、中级二级;初级管理划分为初级一级、初级二级。 3.管理岗位各层次中,一级岗位一般不超过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的40%。 第八条 技能/服务岗位 1.技能/服务岗位是指从事运维检修、建设施工、焊接考核等技能/服务工作的岗位。 2.技能/服务岗位设置高级技能/服务、中级技能/服务、初级技能/服务岗位。高级技能/服务划分为高级一级、高级二级、高级三级,中级技能/服务划分为中级一级、中级二级、中级三级,初级技能/服务划分为初级一级、初级二级、初级三级。 3.技能/服务岗位各层次中,一级岗位一般不超过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的30%,三级岗位一般不低于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的20%。 第九条 岗级设置 各岗位各层次对应岗级设置按照学院岗位序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条 教师岗位任职条件 (一)高级教师 1.基本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坚定的理想信念,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能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较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较强的培训教学和科研创新能力以及良好的师德师风修养,能够以德立身,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同等级下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者优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长期从事培训教学工作,培训教学经验丰富、效果良好,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2.考核条件 (1)资历资格:高一级岗位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高二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 (2)能力业绩:高一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部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30%以内;高二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部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80%以内;高一、二级岗位近3年年均授课课时量在280课时/年以上。 (3)绩效考核:高一级岗位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5分,无直接责任事故;高二级岗位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4.5分。 (二)中级教师 1.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能够正确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培训教学工作,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基本的培训教学和科研创新能力、较好的师德师风修养,能够以德立身,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同等级下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者优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长期从事培训教学工作,培训教学效果良好,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2.考核条件 (1)资历资格:中一级岗位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中二级岗位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 (2)能力业绩:中一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部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30%以内;中二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部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80%以内;中一、二级岗位近3年年均授课课时量在280课时/年以上。 (3)绩效考核:中一、二级岗位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4.5分;中一级岗位近3年无直接责任事故。 (三)初级教师 1.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师德师风修养,能够以德立身,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同等级下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资格优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热爱培训教学工作,培训教学效果良好,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2.考核条件 (1)资历资格:初一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满2年;初二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满1年。 (2)能力业绩:初一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部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30%以内;初二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本部门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80%以内。 (3)绩效考核:初一、二级岗位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4.5分;初一级岗位近3年无直接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 辅导员岗位任职条件 (一)高级辅导员 1.基本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坚定的理想信念,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能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较好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和义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科研创新能力,熟悉学员学生思想发展规律和心理特点,能够全面了解学员学生思想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潜心育人;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同等级下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资格优先),长期从事学员学生管理工作,学员学生管理经验丰富,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2.考核条件 (1)资历资格:高一级岗位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 (2)能力业绩:高一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40%以内。 (3)绩效考核:高一级岗位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5分,无直接责任事故。 (二)中级辅导员 1.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能够正确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和义务,扎实开展学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科研创新能力,了解学员学生思想发展规律和心理特点,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潜心育人;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同等级下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资格优先),长期从事学员学生管理工作,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2.考核条件 (1)资历资格:中一级岗位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 (2)能力业绩:中一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40%以内。 (3)绩效考核:中一级岗位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4.5分,无直接责任事故。 (三)初级辅导员 1.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能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和义务,热爱学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潜心育人; (3)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同等级下具有职业技能等级资格优先),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2.考核条件 (1)资历资格:初一级岗位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 (2)能力业绩:初一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40%以内。 (3)绩效考核:初一级岗位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4.5分,无直接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其他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一)高级管理岗/技术岗 1.基本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坚定的理想信念,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能够深入贯彻落实公司和学院各项工作部署,较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和义务,具有较强的管理创新、组织协调和沟通交流能力,较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熟悉本岗位所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责任意识强;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长期从事管理或其他技术岗位,工作经验丰富。 2.考核条件 (1)资历资格:高一级岗位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 (2)能力业绩:高一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40%以内。 (3)绩效考核:高一级岗位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5分,无直接责任事故。 (二)中级管理岗/技术岗 1.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能够正确履行本岗位职责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管理创新、组织协调和沟通交流能力,掌握本岗位所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责任意识较强; (3)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长期从事管理或其他技术岗位工作。 2.考核条件 (1)资历资格:中一级岗位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 (2)能力业绩:中一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40%以内。 (3)绩效考核:中一级岗位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4.5分,无直接责任事故。 (三)初级管理岗/技术岗 1.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能够履行本岗位职责和义务,了解本岗位所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责任意识; (3)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考核条件 (1)资历资格:初一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 (2)能力业绩:初一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40%以内。 (3)绩效考核:初一级岗位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4.5分,无直接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技能/服务岗位任职条件 (一)高级技能/服务岗 1.基本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坚定的理想信念,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熟练的操作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同等级下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者优先),长期从事技能/服务岗位工作,工作经验丰富。 2.考核条件 (1)资历资格:高一级岗位一般应具有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资格满5年;高二级岗位一般应具有一级职业技能等级资格满2年。 (2)能力业绩:高一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部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30%以内;高二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部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80%以内。 (3)绩效考核:高一级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5分,无直接责任事故;高二级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4.5分。 (二)中级技能/服务岗 1.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能够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能够完全掌握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并能解决技能和工艺难题,在工作中有实际贡献; (3)取得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同等级下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者优先),长期从事技能/服务岗位工作。 2.考核条件 (1)资历资格:中一级岗位一般应具有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资格满3年;中二级岗位一般应具有二级职业技能等级资格满2年。 (2)能力业绩:中一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部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30%以内;中二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部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80%以内。 (3)绩效考核:中一、二级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4.5分;中一级岗位近3年无直接责任事故。 (三)初级技能/服务岗 1.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2)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能够基本掌握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 (3)取得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同等级下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者优先),热爱技能/服务岗位工作。 2.考核条件 (1)资历资格:初一级岗位一般应具有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资格满2年;初二级岗位一般应具有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资格满1年。 (2)能力业绩:初一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部门本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30%以内;初二级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排名在本部门层次聘任范围内人员前80%以内。 (3)绩效考核:初一、二级岗位近3年年度绩效考核积分不低于4.5分;初一级岗位近3年无直接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从事教师、辅导员、管理/技术和技能/服务岗位工作,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年(含)内的员工,可聘任更高岗位或续聘上一次聘任的岗位,直接续聘的不占部门岗位聘任比例名额。 第四章 能力业绩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各岗位能力业绩综合评价 (一)能力业绩综合评价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贡献,主要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评价: 1.履职绩效:近3年绩效考核积分; 2.重点任务:近3年人才培养、标准规程、制度方案等; 3.业绩成果:近3年成果获奖、授权专利、论文著作、个人荣誉、技艺革新等; 4.部门评价:近3年工作实绩、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劳动纪律等方面综合评价。 (二)能力业绩综合评价各维度评分标准 各维度按照学院《员工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标准》折算计分,满分100分,《员工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标准》另行发布。 第五章 组织与聘任 第十六条 职责分工 (一)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岗位聘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政策,制定并及时修订员工岗位聘任管理办法;制定学院员工岗位聘任工作方案,发布《员工能力业绩综合评价标准》,组织各部门开展员工岗位聘任工作;审核各部门员工岗位聘任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审核汇总岗位聘任推荐结果。 (二)各部门是员工岗位聘任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成立本部门考评小组;制定本部门员工岗位聘任实施方案;组织考核、评议、公示、推荐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聘任程序 (一)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通知,组织开展员工岗位聘任工作。 (二)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员工岗位聘任实施方案,成立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处室负责人、职工代表等为成员考评小组,报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三)各部门组织本部门教师、辅导员、管理/技术及技能/服务岗位员工申报岗位,填报工作业绩。 (四)各部门考评小组根据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员工岗位聘任工作,推荐拟聘任岗位,推荐比例应严格按照规定比例设置执行。 (五)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后,各部门推荐结果在部门内部公示。 (六)经学院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十八条 员工岗位聘任每三年开展一次,聘期三年。各部门负责日常考核与管理,学院每年底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聘期内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级者,降低1个岗级。 第十九条 员工岗位聘任完成后,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统一下发聘任通知,并于次月调整岗位工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技术学院分公司员工岗位聘任实施细则》(技术学院人〔2019〕132号)同时废止。 |